转发县监委制定的崇明县2006年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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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4-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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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监委制定的《崇明县2006年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崇明县2006年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
 
  2006年本县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全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建设崇明现代化生态岛区创造良好环境。
 
  一、深入开展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全面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政风行风测评工作,不断完善测评体系,增加测评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引导被测评部门和行业正确运用测评结果,及时整改测评中反映的问题,激励先进,弘扬正气,促进各部门、各行业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更好地履行职责。
  主要措施:
  健全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在被测评部门和行业中组织开展“建政(行)风、树形象”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加强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等,弘扬先进,鞭策后进。活动形式要丰富多样,深入群众,贴近群众。充分利用好崇明政府网站上的“公众监督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吸纳群众意见和建议。5月至10月间在崇明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政风行风评议网页”,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网上评议活动。
  加大测评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县纠风办组织对测评员进行全面培训。各测评分站分别组织测评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测评员开展明查暗访活动,掌握第一手资料。被测评部门和行业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政风行风建设目标措施等。
  认真做好“重点评”部门和行业的评议工作。根据市纠风办统一安排,继续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资料、访“窗口”等形式,对“重点评”的部门和行业开展评议。评议中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着重评议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狠抓落实,不断把政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加强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认真落实全国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学校、医院和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交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的办事公开制度。
  主要措施:
  拓展政务公开领域。在巩固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将政务公开工作逐步从办事层面公开向决策领域公开推进。全面推行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着重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公开工作,统一公开内容和公开表式。
  突出政务公开重点。继续抓好政务公开的规范和完善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突出政务公开的重点。行政机关以公开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和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环节为重点。公用事业单位重点公开上学、就医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为重点。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认真贯彻《关于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议的实施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结合政风行风测评,对重点部门和重点行业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公开开展评议。正确引导、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深入进行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继续规范教育收费,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总体要求:巩固教育收费优秀达标成果,规范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全面落实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防止学校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规办班收费等行为发生。
  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对各中小学收费方面的教育、指导,认真抓好各项收费制度和规定的落实,确保中小学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二是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继续清理改制学校,深化转制学校改革,严禁设立“校中校”和高额举债办学校。三是加强招生及收费管理。坚持义务教育制中小学免试对口就近入学,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规定。四是加强学校补课办班管理,严禁中小学违规补课办班收费。五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学校招生、收费及有关工作程序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加强监督检查。由县监委会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全年安排两次对全县74所中小学开展专项检查,防止乱收费和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
 
  (二)纠建结合,进一步遏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总体要求:坚决纠正医务人员收受药械回扣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开单提成等问题。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蓝本),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科室承包及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的做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进一步优化就医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烦、看病贵”问题。
  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继续在全系统开展“弘扬白求恩精神,做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廉洁、规范行医。二是围绕卫生政风等问题开展纠建专项督查。三是对手术出院病人开展跟踪调查,重点了解医疗服务中有无收受“红包”现象。四是继续做好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抓好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药品网上采购、医疗器械招投标等方面的监督。五是加强政(事)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医疗机构全面实行门、急诊费用明细帐单制及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增强收费透明度。七是落实责任制,实行行政主要领导“一岗双责”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继续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总体要求:进一步解决物业管理“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继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完成旧住房综合整治。通过扎实推进物业行风建设,进一步改善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形象。
  主要措施:
  一是制定措施,加强整改。针对2005年政风行风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坚持开展两月一次的小区经理考核和优秀小区经理、物业公司经理、业主委员会主任评选活动。统一制作公示牌,在每个楼道公开小区报修电话、物业公司电话和监督电话。二是开展“满意物业,优质服务”活动。抓好员工包括协管员队伍和保安队伍的素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三是继续抓好旧城小区房屋平改坡和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制定2006年度小区综合平改坡的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实事工程;做好长兴、横沙两乡旧公房的整治和管理工作。四是加大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工作指导,正确引导业主大会积极参与配合物业管理,正确理解和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五是加强房屋应急维修中心建设。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员工素质,树立良好的文明窗口形象。
 
  (四)巩固“三项成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治理公路水路“三乱”和农民减负、企业减负成果,防止出现反弹。继续治理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违规培训办班,全面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坚决制止利用职权强行推销报刊杂志行为。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领导要把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依法行政的全局性工作中去把握和推进,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督查,抓好落实
  坚持自查自纠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要注重对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落实责任单位,实行限期整改。对违规违法的,要严肃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三)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体系。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巩固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认真分析和研究易产生不正之风问题的原因,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铲除产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对每一项专项治理工作,都要选准突破口,用新思路、新办法来解决问题。要以规范权力行使为重点,加强内部监督,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做到教育深入、制度严密、监督到位,努力把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崇明县监察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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