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有关单位:
《崇明县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已经2004年9月29日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崇明县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征地养老人员管理,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养老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按照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并由县征地劳动力事务中心集中管理的本县征地养老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县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的行政主管部门。
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县征地劳动力事务中心是具体承办本县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事务的机构。
第四条(报销范围)
(一)门急诊不在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范围。县征地劳动力事务中心每月发给征地养老人员门急诊医疗补助费20元,连同生活费按月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二)发生住院以及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病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时,可以享受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待遇。
第五条(补助标准)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的按30%比例补助;5001元至10000元的按40%比例补助;10001元至20000元的按50%比例补助;20001元以上的按60%比例补助。
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0元。
第六条(定点医疗制度)
(一)本县征地养老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范围内除民营医院外的市级医院、县级医院和乡镇医院(卫生所)。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征地养老人员发放《崇明县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记录册》(以下简称“一册”)及《崇明县征地养老人员医疗卡》(以下简称“一卡”)。
(二)征地养老人员住院,应首先至户籍所在乡镇范围内的卫生院就医。
征地养老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后,可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本县范围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征地养老人员进行门诊大病医疗,应首先至户籍所在乡镇范围内的卫生院就医。同一治疗项目限于在同一所医疗机构就医。
征地养老人员因病情需要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没有治疗门诊大病医疗机构的,在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后,可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本县范围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第七条(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以下医疗费用不在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范围:
(一)征地养老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二)征地养老人员就医时所发生的不符合本市城镇(包括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如门出诊费、注射费、床位费、伙食费、营养费、陪客费、冷暖气费、护理费、诊疗费、点名手术费、CT检查、核磁共振、输血费(包括血制品)、救护车费、健康检查费、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安装心脏起搏器所需医疗费用等;
(三)征地养老人员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报销条件)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享受医疗费报销:
(一)县征地劳动力事务中心集中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按本办法规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按本办法要求报销医疗费用的。
第九条(报销的审核和发放)
征地养老人员需申请医疗费报销的,凭有关证明到县征地劳动力事务中心办理有关医疗费报销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一)医疗费用申报
1、征地养老人员需申报医疗费用的,必须携带以下资料:
(1)医疗费原始发票;
(2)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的明细清单;
(3)转院证明;
(4)个人身份证件;
(5)“一卡、一册”。
2、医疗费用申报时效。
征地养老人员按规定申报医疗费用的时效,以医疗费发生时间的次年第一季度末为截止日。
(二)审核及发放
征地养老人员提交医疗报销相关资料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有关条件进行审核。核定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县征地劳动力事务中心负责每月随养老金一起打入相应征地养老人员的银行专用帐户内。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办法实施前的医疗费用按原有办法执行。本县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自行养老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