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崇明县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崇明县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
(试 行)
一、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运作机制,创新项目管理模式,更好地实现政府工程“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目标,根据《关于崇明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崇府发(2003)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财政性建设资金或以财政性建设资金为主的投资项目,主要是政府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管理部门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由县建筑工务署(以下称“代建单位”)实行代建制和集中专业管理。
四、接收程序和方式
代建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并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抄告函等形式告知县有关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予以明确。原则上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完成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即将项目移交给代建单位。必要时,代建单位全过程实施项目代建。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交接项目,并明确各自职责。
五、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征地、拆迁等工作。
(二)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
(四)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组织方案。
(五)负责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六、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并作书面确认。
(二)协助办理项目的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设计的审查及施工、监理的招标工作。
(四)参与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验收。
七、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好工作。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采购等都要实行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全过程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三)项目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以审核后的施工图作为招投标的依据,原则上中标后一次性包定。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施工图并施工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按施工图招标不受影响,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八、项目的投资控制
(一)项目的投资控制严格实行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设计各阶段均需实行限额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市或县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可报告的投资额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以最后批准的投资额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二)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工程变更的控制制度。在项目施工阶段,如发生合同外项目和工程变更、签证等,需经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和设计、监理、审计等部门共同确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列入工程决算。
(三)县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以及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九、项目资金管理
(一)建设项目资金(除县财力安排以外)由使用单位负责筹措,并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在项目资金未落实之前,由县财政先行垫付项目启动资金,以确保前期工作正常进行。
(二)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建设项目资金归集到财政专户存储和管理,并统一拨付,确保资金落实和专款专用。
(三)规划、设计、征地、动迁等前期费用,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进度,将批准的前期资金及时拨付给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支付,确保前期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前期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立工程资金专项帐户,专款专用。前期费的支付严格以合同为依据,保证资金运用合理,并在工程完工后一并接受县审计部门审计。
(五)县财政部门负责工程款的拨付,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当累计工程款拨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应停止拨付,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按有关规定再行拨付。
(六)代建单位管理费,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核拨给代建单位,并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包干使用。
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一)代建项目竣工后,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自项目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之日起,按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使用单位应该及时接收。
(三)代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等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十一、其他
(一)本意见由县建筑工务署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县原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