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县残联制定的崇明县“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5-08-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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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局:

  县残联制定的《崇明县“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崇明县“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
 
  实施“智障人士阳光行动”,是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度实事项目之一。这一项目的实施,将使有一定活动能力的智障人士通过各类培训、开展特奥活动和从事简单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劳动能力,从而走出家庭,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为切实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市残联《关于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本县现有持证残疾人2万多名,其中智力残疾人868名。由于智力残疾人认知水平不足,社会交往能力受到限制,成为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的难点。特别是一些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目前尚未就业的智障人士,长期闲散在社会上,封闭在家庭中,不仅各方面能力不断退化,而且不同程度地给其家庭带来精神负担,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压力。这部分智障人士及其家庭迫切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
  与此同时,2007年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上海举行,这将是一个向世界展示我国智障人士风貌和残疾人事业蓬勃发展的极好机遇。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组织开展好“智障人士阳光行动”,使广大智障人士走出家庭,融入社会。实施“智障人士阳光行动”,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党和政府关怀智障人士的实际行动,又是夯实基层残疾人工作基础,坚持就地、就近服务帮助残疾人,为弱中之弱的智障人士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帮助智障人士实现人权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对象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参加培训活动,年龄在16—35周岁的智障人士。

  三、工作目标

  本着提高智障人士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简单劳动能力,全面融入社会的宗旨,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依托和整合社会资源,开展适合智障人士的各类培训、康复活动,并引导其开展特奥活动和从事简单劳动。全县参加“阳光之家”各项活动的智障人士要达到640名,并逐步建立长效运作机制。

  四、组织机构

  县建立“智障人士阳光行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残联、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体育局、县财政局、县精神文明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政策,协调工作,领导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

  五、实施内容

  建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普通型和示范型两种。各乡镇建立1所普通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县建立1所示范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每个普通型“阳光之家”应配备3—5名管理、工作人员,或者按每8—10名智障人士配备1名服务人员的要求配备管理、工作人员,同时,每个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应有8—10名志愿者参与组织活动。
  开展培训活动。培训内容根据智障人士的特点和需求确定。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康复训练、特奥运动,辅之以简单劳动等活动,逐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简单劳动能力。对确实具有接受职业培训能力的智障人士,可分批选送到县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示范基地培训,并积极推荐就业。县级示范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以对智障人士进行技能培训为主,增强其劳动就业的能力。对有一定能力但又不能输送到社会单位就业的智障人士,可在“阳光之家”参加简单劳动,作为非正规就业,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六、工作计划

  与市残联总体实施计划相衔接,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先调查摸底进行试点然后由点到面推开”的原则,在总结试点乡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计划到今年10月底,全面完成市残联下达的640名智障人士参加“阳光之家”各项活动的任务,并于今年11月份进行检查总结。通过检查,评估“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开展情况,总结实施“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工作的方法和经验。

  七、实施要求

  (一)“智障人士阳光行动”是今年市政府确定的第9件实事,并已列入县政府推进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实事项目。各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指导工作,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落实到位。
  (二)“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场所由各乡镇负责落实,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场地应能容纳所设置的各项功能并提供相应的活动空间,一般不少于120平方米,并统一标识。
  (三)选准选好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管理人员。要结合本乡镇实际,精心组织好招聘工作,可根据要求从残疾人助理员、智障人士家属、特教老师、青年志愿者、义工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中选拔。
  (四)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开展的各项培训要适合智障人士生理、心理的特点,并同特奥活动和康复等有机结合,逐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简单劳动能力,促进认知水平有所提高。同时,要积极探索智障人士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主动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智障人士的各项需求,唤起全社会对智障人士的爱心,取得社会各方的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八、资金保障

  “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经费的落实,原则上采取“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出一点”的方式。
  (一)开办费补贴
  1、普通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经验收合格后,统一挂牌,并根据功能布局和乡镇实际情况,由市残联给予适当补贴。每个“阳光之家”补贴标准不超过10万元。
  2、示范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由于示范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场地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要求较高,市残联补贴标准尚未明确,所需县配套资金另行安排。
  (二)培训费补贴
  市、县残联根据不同的培训形式,对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全日制培训:培训费按每人每月300元补贴;
  2、定期培训:培训费按每人每月120元补贴;
  3、上门培训:培训费按每人每月40元补贴。
  (三)工作经费补贴
  县财政对每个智障人士“阳光之家”补贴年工作经费1.2万元。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房屋租赁、通信、培训、会议、文印、交通、水电费等开支。
  (四)人员工资(补助)
  “阳光之家”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资金,列入万人就业项目列支。
 
崇明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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