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县有关对象落实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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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2-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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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县有关对象落实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本县有关对象落实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沪镇保办发(2004)2号]精神,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县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现就本县有关对象落实社会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
 
  依照市有关规定,本次需解决社会保险问题的有关对象是指家属农转非、农来农去、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郊区渔业村队社统销户籍等人员。
 
  二、参保办法和缴费比例
 
  (一)按规定办理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按规定办理的家属农转非人员,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农转非且目前仍属本市户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教师家属、处级干部和部分老科级干部家属、劳动模范家属、残废军人家属以及部分公安干警家属等农转非人员。
  1、原村队进入或者已经撤制的家属农转非人员
  (1)原村队进入或已经撤制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镇保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可以按村队撤制时的方式纳入该村队人员,由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3%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原村队进入或已经撤制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按村队撤制时的方式纳入该村队人员,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家属农转非人员
  (1)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家属农转非人员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允许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在待原农业户籍所在村队撤制时,通过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3%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也可以允许家属农转非人员通过农转非家属单位缴纳70%和家属农转非人员缴纳30%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3%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其中,对农口劳模和残废军人家属农转非人员属于低保家庭的,个人30%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缴纳。
  (2)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通过农转非家属单位缴纳70%和家属农转非人员缴纳30%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农来农去”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农来农去人员是指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本市按政策规定赴新疆、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的支边青年和知识青年,返沪后按政策返回农村的农业户籍人员。
  农来农去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经与发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在将承包的土地交回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后,由县、乡镇财政各承担50%,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3%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参保后原享受县、乡镇补贴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费取消。其原按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缴费年限。
  (三)关于“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小城镇户籍人员是指本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和居住的农民,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批准办理小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1、原村队进入或已经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在村队撤制时纳入该村队人员,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3%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所需资金征地责任单位承担60%,个人承担40%。
  2、原村队进入或已经撤制并在单位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在撤制村队时纳入该村队人员,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参照本项第1点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3、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符合本项第1点规定的,可以由征地单位缴纳60%、个人缴纳40%,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
  4、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通过就业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以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四)关于“自理口粮户”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自理口粮户人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将户籍关系迁回原农村村队,在征用土地时,按《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险。
  (五)关于郊区渔业村队“社(人民公社)统销”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1、所在区域进入征地的渔业村队人员
  在集镇规划区和非农建设进入成片征地时,可以通过对渔业村队带征地的办法,在征地和撤制村队时,渔业村队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3%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根据政府规划要求整体转业的渔业村队人员
  对根据市或区(县)规划要求,因整治环境而放弃水产养殖,整体转业的渔业村队,渔业村队人员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3%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3、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渔业村队人员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渔业村队人员,符合本项第1、2点规定的,可以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
 
  三、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参保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和各有关主管委局。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次落实有关对象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年底完成参保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解释本县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制作统一的政策宣传资料和参保审批表,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县人事局负责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教师家属、处级干部和部分老科级干部家属的核定;县公安局负责部分公安干警家属和小城镇户籍人员的核定;县总工会负责劳模家属的核定;县民政局负责残疾军人家属的核定;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农来农去人员的核定;县财政局负责参保所需资金的核定和筹集。
  切实做好宣传、申报和审核工作。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参保告知书、审批表和通知回执送达到每个参保对象,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乡镇和主管委局要切实把好应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关,做到不误审、不漏审,引导各参保对象积极配合审核,如实提供身份证明、人员性质证明、土地转移证明等需要报送的证明材料,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完成。
 
  四、本实施意见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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