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集资办、财政局、政研室制定的《崇明县村级组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崇明县村级组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管好用好村级组织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范村财务行为,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乡镇、村不再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原由村提留和乡镇统筹支付的款项改由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含农业税附加基数)解决。
第三条 村级组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乡镇管村用原则。村所得的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各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上,乡镇农经部门及代理记账中心负责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指定用途和标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标准使用。讲求效益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民主监督原则。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条 村级组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定编干部补贴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支出、村公益事业人员补贴、村办公费用及公益性事业开支等。此外,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独生子女奖励、五保户补贴、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军烈属优抚、民兵训练、治安联防、教育投资等支出,由乡镇财政承担。村级组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村级招待费用支出。
村定编干部补贴的列支标准由县有关部门确定后发布,超标准部分不得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各乡镇要建立精干高效的村代理记账中心,开展村级财务代理记账业务,对村级组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村记账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将村级财务记账业务以书面合同形式委托给乡镇代理记账中心,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乡镇代理记账中心要定期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村财务状况。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3至5人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每季向村民公布一次,以接受村民监督。
第八条 各乡镇要定期检查村财务收支情况,加强对村级组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各乡镇每年要对村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县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1--2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村级组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好用好。各乡镇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集资办等部门制定的崇明县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崇府办[2002]44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崇明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崇 明 县 财 政 局
崇 明 县 政 策 研 究室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