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MB2F31242120230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崇医保〔2023〕5号
成文日期:
2023-07-24
发布日期:
2023-07-2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持续深化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加快便捷就医、智慧医保的推进工作。根据《关于本市深化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办〔2023〕21号)《关于本市深化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3〕5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定点医药机构全面优化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环境,确保2023年8月底前实现电子医保凭证激活率80%以上,医保结算率30%以上的目标,现将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用场景全覆盖。2023年8月底前,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全流程扫码就医、购药。医保电子凭证应用适用于挂号、就诊签到、诊问服务、收费结算、取药、取报告、检查化验、打印票据、入院登记、押金预交及自助终端等各就医应用场景。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医保电子凭证的宣传推广,在主要出入口位置、服务台、导医台等显著为位置摆放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材料,组织志愿者引导帮助参保人员申领电子凭证,使用电子凭证办理相关业务。各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当好电子凭证使用的宣传员,及时为自己及家人申领电子凭证,并带头倡导使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培训,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帮助参保人员做好医保电子凭证辅助激活服务。各定点药店要加强药师培训,主动提醒参保人员购药时申领并使用电子凭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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