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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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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0-01
一、制定《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背景上海市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中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户籍高龄老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当时有一批从江苏启东、海门嫁入崇明的“外来媳妇”,虽然已年满70周岁,但因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不能享受补贴待遇。为此,2017年9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制定了《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现《实施办法》有效期期满,市政府又下发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规〔2020〕3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本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政策要点
1.调整部分表述在适用对象和补贴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其部分表述作适当调整。(1)关于“适用对象”的表述。原表述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的崇明户籍农村和城镇居民,年满70周岁,在崇明居住、生活满10年,且未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现结合《办法》精神,按照“先参保、后补贴”要求,将“适用对象”的表述调整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中,年满70周岁,在本区居住、生活满10年的崇明户籍农村和城镇居民”。(2)关于“补贴标准”的表述。原表述为“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享受参保补贴,补贴标准是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现修改为“上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与《办法》保持一致。
2.调整补贴方式调整《实施办法》中“自愿参保、主动申请、定额补贴的原则”,试行参保补贴“免申即享”,即高龄老人参保后无需申请即可享受到参保补贴待遇。
3.增加补充说明鉴于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参保补贴条件低于《办法》的规定,所以,在其他条款中明确符合《办法》规定高龄老人的参保补贴仍按《办法》执行。
4.关于实施时间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与《办法》(沪府规〔2O20〕30号)保持一致。
(三)实践需要实施《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有利于统筹化解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特殊矛盾,减轻高龄老人参保负担,提高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做好《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工作,我局一是通过在崇明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向享受补贴对象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组织公众参与活动,同时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并采纳合理意见,对补贴方式进行了调整,将“自愿参保、主动申请、定额补贴的原则”,调整为试行参保补贴“免申即享”,即高龄老人参保后无需申请即可享受参保补贴待遇。二是书面听取区财政局、区司法局的意见。三是邀请市医保局法规处、待遇保障科专家围绕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四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风险评估,对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实施的风险。五是邀请局法律顾4问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初审。
三、《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框架体系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来源、补贴方式、其他5个部分。
(二)所解决的问题解决不符合参保人员中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户籍高龄老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的特殊矛盾。
(三)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继续实施《崇明区7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对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中,年满70周岁,在本区居住、生活满10年的崇明户籍农村和城镇居民,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