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541202600016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卫预防〔2026〕4号
成文日期:
2026-05-06
发布日期:
2026-05-0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26〕5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26年崇明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崇明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本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主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分析本区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与跟踪评价、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辖区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负责辖区风险监测任务的组织管理与总体协调,落实风险监测经费、人员和设备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辖区风险监测督导与考核,对拒不履行食源性疾病报告义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予以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根据辖区风险监测情况,组织开展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报告与通报工作。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负责本区风险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承担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和区域性项目检测任务;按时规范报送辖区监测结果及数据,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辖区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风险交流与报告工作。
(三)相关医疗机构
负责按本方案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生物样本的采集与检测工作,按时规范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报送信息与样本;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应按程序及时规范报告,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和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和报告。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报告和分析。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哨点医院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感染病例开展主动监测和调查。
4.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所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弯曲菌和副溶血性弧菌(毒力基因tdh和/或trh阳性携带株)、大肠埃希氏菌(蛋与蛋制品)等分离株开展全基因组测序(WGS)分析;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开展全基因组测序(WGS)分析或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分子分型。
5.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所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开展耐药性监测。
2026年崇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
1.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
监测对象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鱼油等油脂类营养补充剂、谷物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餐饮食品(学生餐)、调味品、水产及其制品。监测项目包括丙烯酰胺、氯丙醇酯、缩水甘油酯、脂肪、亚硝胺、生物胺、塑化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磷酸根离子、含铝添加剂、食用色素、亚硝酸钠、元素、兽药残留、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见附件2)。
2.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监测对象包括蛋与蛋制品、水产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即食食品(真空包装即食食品)、蜂蜜、餐饮食品(学生餐)、粮食制品、消毒餐饮具。监测项目包括创伤弧菌、大肠埃希氏菌、大肠菌群、单增李斯特菌、副溶血性弧菌、河弧菌、霍乱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菌落总数、蜡样芽孢杆菌、溶藻弧菌、沙门氏菌、嗜水气单胞菌、弯曲菌、厌氧梭菌及肉毒毒素、致泻大肠埃希氏菌(见附件 3、6)。
(三)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采集本地产蔬菜、粮食、奶粉、野生食用菌、茶叶5种食品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放射性污染监测(见附件5)。
四、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
监测点:1家三级医院(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3家二级医院(上海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长兴分院、上海市崇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1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监测技术机构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按照方案要求,按时规范完成采(送)样、留样、检测、数据上报、审核和汇总分析等风险监测工作。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核实后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检验方法、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通过质控考核、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2.相关医疗机构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覆盖本区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国家哨点医院为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主动监测,按时规范报送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体征、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生物样本以及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等监测内容,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监测方法
按照《2026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2026年国家食品中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手册》《202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26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中的方法进行监测。
五、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按时规范上报和通报。如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按程序及时报告。
区卫生健康委适时将辖区2026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工作总结(包括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报告的重要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核实后根据规范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相关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诊断或完成检测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国家哨点医院需采集监测对象的粪便/肛拭样本,应尽量在用药之前采集,每个工作日送至哨点医院实验室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测,并及时将分离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进行复核。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按时规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以及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有共同饮食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
(二)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按本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样品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并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监测样品信息和检测数据上报至“全国化学污染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和“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的超标及问题样品信息表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并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按本方案要求完成相关食品采集、前处理和送检工作。
六、质量管理与控制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及各医疗机构监测点应按照风险监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接受市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医疗机构开展定期督导与检查,确保各项操作遵照相关要求规范、有序进行。
附件:
1.2026年崇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
2.2026年崇明区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3.2026年崇明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表
4. 2026年崇明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表
5.2026年本地产食品中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计划表
6.2026年崇明区学生午餐采样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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