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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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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2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将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名称:崇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监督所)
办公地址:崇明区城桥镇学宫路401号
二、执法人员
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执法人员是符合相关条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在职人员(已公示)。
三、执法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学校、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医疗机构、采供血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医疗机构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用人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执法权限
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等众多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控制措施;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进行控制等。
五、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六、执法程序
七、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十一条
2.复议机构:崇明区人民政府
(二)行政诉讼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2.诉讼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21-69698541
崇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监督所):021-69611607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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