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人口计生相关政策业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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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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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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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25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办、补领、换领、注销)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是什么?

答: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2.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不想再生育的,是否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不可以申领。因为所有独生子女时代的政策只适用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2016年1月1日以后就不适用了。

3.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现在子女已超过16周岁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不可以申领。

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换证?

答: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补证?

答: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申请补领。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民生档案窗口查询,如查不到的,还可以通过乡镇受理中心向崇明区档案局直接申请调档,不用亲自去一趟区档案馆。

6.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退证?

答: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的《光荣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二、再生育手续(新办、注销)

1.现在已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了,市民是否还需要办理(新办、补办)再生育手续?

答:2021年5月31日以后,国家已全面实施三孩政策了,但未经国家审批允许,是不能生育四孩的,如有违反的,仍属违法生育,国家政策是不允许的。如果市民想生育四孩的,请到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也可以通过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申请再生育子女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以上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委托办理时,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3.已办理了再生育手续的夫妇可以申请注销吗?

答:可以。

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决定不再生育的,可以向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的许可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再生育许可自始无效。

对于无效的再生育许可,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区卫生健康委发现已作出的再生育许可无效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4.申请注销再生育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向办理再生育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关于注销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申请》,并退回已经取得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5.注销再生育的流程是什么?

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会把上述材料提交给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后,会出具《再生育子女退回通知书》《再生育子女告知书退回凭证》《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注销通知》交给申请人。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本市领取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对象?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有两个子女且都是女儿。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不再重复执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本市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标准?

答: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21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3.本市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至当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并符合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

符合享受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提出申请的当年开始享受以前年度不予补发。

4.申请人户口性质在很久以前曾经是农业户口,后来由于各种原因户口性质已改为非农业户口、自理户口或袋袋户口了,是否还可以改为农业户口,是否可以申领农村奖扶补贴?

答:不论任何原因,只要农业户口性质改变,就永远改不回了。根据现行规定,申领农村奖扶补贴的首要条件必须是农业户口,如果是非农业户口,就不能申领农村奖扶补贴。

5.本市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答: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户口性质、年龄、生育行为、子女数四个方面的规定:

户口性质的确认。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性质为准。

年龄的确认。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生育行为的确认:2015年12月31日以前(含)必须发生过生育行为或者收养行为。1990年8月1日以后的生育行为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实际生育(包括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数应当计入其子女总数。本人已被送养的子女数应当计入其子女总数。本人曾经收养过子女,现已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总数。

6.农村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时间?

答: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本市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对象?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残疾证》(不含部队的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三级以上(包括轻度以上),2024年4月1日以后新领的四级残疾证,不得申领特扶金;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2.特别扶助金标准是什么?

答: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49-59岁,每人每月770元。

60-69岁,每人每月820元。

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870元。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49-59岁,每人每月960元。

60-69岁,每人每月1010元。

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60元。

3.特别补助金是否可以补领?

答:按现行文件规定,特别补助金依申请领取,从申请当月起执行,不准补领。

4.申请特别扶助金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5.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原则是什么?

答:年龄的确认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生育和收养行为的确认生育和收养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或者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曾生育过一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残疾等级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区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为准。

6.特别扶助资格注销的情况有哪些?

答:死亡的;户口迁出本区的;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康复的。

7.特别扶助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领取《特别扶助证》的特别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从其提出申请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特别扶助对象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未满49周岁的,男方在特别扶助对象满提档年龄的,从满提档年龄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

特别扶助对象的户口在本市发生跨区迁移的,其特别扶助金由迁入地从当事人户口迁入后的当季起计算,如与迁出地有重复计算,应当扣除重复计算的特别扶助金。


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1.申领人需符合什么资格条件?

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2.申请人应提供哪些材料原件?

答: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3.终生未登记结婚不能享受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答:不能。

4.在2004年4月15日以后办理过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人员,能否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不能领取。按照规定,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过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人员,是可以申领年老一次性计生奖励费的,但2004年4月15日以后就不可以领取了。因为2004年4月15日以后,国家鼓励市民按国家政策生育,不支持不结婚、不生育行为。

5.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退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100%退休金的人员,能否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不可以。按照当时的政策,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离休干部等人员,由于其养老金计发比例已达到100%,因此在当时是一直不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2004年4月15日以后,国家取消了原“增发退休金或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不得超过原工资100%”的限制规定。因此,对于2004年4月15日以前退休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年老奖励适用老规定,而2004年4月15日以后退休的,是可以领取年老退休一次性计生奖励费的。

6.若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后户籍迁入上海市,以前未曾享受过年老退休时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现在能否在上海申领?

答:不可以。根据本市规定,申请人在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生日时具有本市户籍的,才能向本市户口所在地乡镇申领年老一次性计生奖励费,否则只能回外省市户籍地去领取。


六、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1.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包括四级残疾证。

2.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一次性补助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3.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3000元,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一次性补助5000元。

4.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一次性补助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其独生子女死亡的证明。


七、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免费孕前优生检查的意义是什么?

答: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关键环节,是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重要手段,对于生育健康聪明孩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设幸福美满家庭,有着重要的意义。

2.受检对象是什么人群?

答:常住在沪的计划怀孕夫妇,符合生育政策,包括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家庭,双方均为外来流动人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具有本地居住证的家庭,都是受检对象。

3.哪几所定点医院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答:对于本区育龄夫妇而言,目前暂有两家定点体检机构,一是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即崇明区中心医院)体检地址是医院8号楼二楼健康体检中心,参加体检前需了解以下注意事项:体检接待时间为当天上午8:00-1000,请参检对象于当天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候检,从城桥镇南门路25号北门岗进入。夫妻俩必须同时到场,请女同志避开生理期,上午要求空腹验血。如有发热、咳嗽症状的,请改期检查,否则会影响体检结果体检咨询电话69691902。二是上海计生所医院,体检地址:徐汇区斜土路2120注意事项如下:体检接待时间上午8:00--10:30体检咨询电话64168866-8100除春节放假以外,全年无休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场,请女同志避开生理期,要求空腹验血。如有发热、咳嗽症状,请改期检查,避免影响体检结果夫妻双方先到导医台填写体检档案资料,分别妇科男科诊室取标本,检查申请单(B超、检验科)。结束15天后来院听取体检结果反馈,体检结果个人不得取回原件由国家机构保存可以用手机拍照保留并随访

4.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有哪些?

答:优生健康教育。

病史询问。

体格检查。常规检查生殖系统检查。

实验室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白带常规,淋球菌检测、沙眼衣原体检测)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血型(含ABO、Rh)血清葡萄糖测定肝功能检测(谷丙转氨酶)乙型肝炎血清学五项检测肾功能检测(肌酐)⑨甲状腺功能检测(促甲状腺激素)专项检查。如风疹病毒IgG抗体测定,巨细胞病毒IgM和IgG抗体测定,弓形体( IgG 、 IgM )抗体测定,梅毒螺旋体筛查,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

影像学检查(妇科超声常规检查)。

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

早孕和妊娠结局追踪随访。

以上均为免费检查项目,其余项目为自费检查项目,各育龄夫妇可视医学需要、双方意愿和知情选择原则自愿选择。

医院对于问诊和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风险评估建议,填写《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医学建议告知书》。遵循普遍性指导和个性化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为待孕夫妇提供针对性的孕前优生咨询指导。对于接受检查的高危对象进行随访。

5.检查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身份证、结婚证。


八、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本市可以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户籍已婚人员,和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且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且具有本地居住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

2.崇明籍育龄夫妇所涉提供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即崇明区中心医院)、上海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即崇明区堡镇人民医院)、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吴淞)。

3.申请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流程是什么?

答:由政府财政负担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服务前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帐通知单》(以下简称《免费记账单》),凭《免费记账单》到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就诊。《免费记账单》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免费记账单》如何办理?

答:本市户籍已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上海市居住证件,到本人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由政府财政负担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初次未办理《免费记账单》先行就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免费记账单》后,再办理费用报销手续。以后未办理《免费记账单》先行就诊的,不予办理费用报销(急诊除外)。

5.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是什么?

答:宫内节育器随访;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药物终止妊娠(门诊);药物终止妊娠(住院);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经腹剖官取胎术;负压吸官术;腹部小切口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绝育术;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所需的诊断性刮宫;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不全或失败所需诊治。


九、病残儿医学鉴定

1.什么情况下应该做病残儿医学鉴定?

答: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夫妻(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在本市安排再生育的,在申请再生育前,应当先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崇明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指定机构有哪些?

答: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医务科)。

3.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是申请人先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部门填写申请表格,加盖公章后将表格交给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医务科,等预约好专家后,再由区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科通知其何时参加病残儿鉴定。申请人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中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向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4.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当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与待鉴定儿的亲子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三级医疗机构(原则上)诊治待鉴定儿的有关病史资料;

申请人与待鉴定儿近3个月内2寸合照3张。

5.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施行市、区两级鉴定,市级鉴定为终局鉴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市级鉴定?

答:(一)区鉴定组的鉴定意见为“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建议申请市级鉴定”的;(二)申请人对区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6.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

答:鉴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口计生事业经费预算。在鉴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需要进行补充检查诊断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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