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54120230007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卫监督〔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11-15
发布日期:
2023-11-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委各科室、各卫生医疗机构:
现将《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凡属下列文件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文件包括:我委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我委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批复等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其他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
我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文件,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文件,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有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标准
第四条 委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起草科室”)应当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负责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起草科室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明确的审查范围、审查流程(详见附件1)和审查标准(详见附件2),开展自我审查,识别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范围、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范围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详见附件3),并送综合监督科复核,书面审查结论在公文签批程序中作为发文附件,一并提交审核发文签批。
联合起草的文件,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我委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下属和联系单位起草的文件,由业务联系科室按照前款规定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起草科室将起草的文件提交委办公系统审核发文签批时,应在相应位置标识是否进行过“公平竞争审查”,如不标注,办公室按退件处理。
第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起草科室负责人为第一审查人,进行首次审查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审查结论由文件起草科室存档备查。
第六条 需要同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起草科室提交综合监督科作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综合监督科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进行复核。
第七条 拟提交班子会议审议的文件,以及以区卫生健康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各科室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流程执行完毕后,按发文程序印发文件。
除紧急预防或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急需立即制定实施的文件外,综合监督科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起草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除外)。
政策措施在起草阶段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不再征求意见。有关文件出台后,起草科室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起草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应当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起草科室在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较大争议或疑难重大具体问题时,可召集有关科室和单位进行会议研究,也可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提出咨询。召集会议研究和向有关部门提出咨询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起草科室每年要对本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及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清单一并报送委综合监督科。
第十二条 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对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发现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起草科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与政策制定机关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实体性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规定进行。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起草科室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文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文件的,起草科室应当及时补作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文件。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的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必要调查时,起草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核实,并积极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崇明区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审查标准
3.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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