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54120220000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崇卫〔2022〕21号
成文日期:
2022-03-08
发布日期:
2022-03-0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崇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崇明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现就本系统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一)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二)坚持主管单位指导、管理与用人单位自主招聘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强化监督。
(三)坚持在编制限额内有计划招聘的原则,人员招聘须在区委编办批准的年度用人计划内实施。
二、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优秀,身体健康,热爱并志愿服务崇明卫生健康事业;
(二)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三)一般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需从外省市引进的,应符合本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要求;
(四)一般应为医学院校毕业生(含医学院校网络学院毕业生),并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等条件,其中,护理(护士)岗位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放射(技)、口腔(技)等专业岗位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专业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紧缺急需专业的执业医师(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2010年及以后毕业的还须取得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紧缺急需人才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1.具有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执业医师;
2.具有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执业医师;
3.具有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的执业医师;
(六)定向培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要求以定向培养协议规定的相关条件为准。
三、招聘程序
(一)编制计划。各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岗位空缺、人员结构比例和医疗卫生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制订上报专业人员年度招聘计划,经区卫生健康委汇总初审后,报区委编办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发布信息。有关招聘公告和简章通过崇明e健康、崇明人才网等渠道发布。
(三)报名初审。应聘人员对照用人单位的招录计划和职位简章,结合自身情况选报职位。用人单位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将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信息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科。
(四)技能测试和面试
1.技能测试。应聘护理(护士)岗位的人员须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的技能测试。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用人单位根据专业要求和实际需要自行组织。
2.面试。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主要从职业道德素养、综合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信息获得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气质与仪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技能测试和面试成绩汇总情况,择优确定拟聘候选人,并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五)体检和心理测试。对拟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体检和心理测试(费用由本人支付),体检必须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心理测试在区精神卫生中心。如体检或心理测试不合格者,按照技能测试和面试汇总情况排序依次递补。
(六)政审考察。对体检和心理测试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政审和考察,并对拟聘人员学历(学位)进行验证。
(七)审核上报。用人单位按材料目录收集通过体检、心理测试和政审考察的拟聘人员的所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科进行审核。
(八)公示报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崇明人才网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区卫生健康委正式以文件形式请示报批。
(九)办理聘用。根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复,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四、组织领导
(一)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工作受区卫生健康委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长由委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委干部人事科落实具体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建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书记、人事干部等3-5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录工作。
五、纪律监督
为确保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区卫生健康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接受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凡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应聘人员采取伪造、涂改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招聘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五)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及招聘工作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其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如有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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