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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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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重点普法内容及责任部门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四)《信访工作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五)《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群体(产业)科、区体育中心、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六)《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群体(产业)科、区体育中心];
(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竞技训练科、区体育学校];
(八)《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体育彩票办公室];
(九)《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群体(产业)科、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竞技训练科];
(十一)《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群体(产业)科、区体育中心];
(十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竞技训练科、群体(产业)科];
除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责任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宣传普及工作。
二、重点普法对象
(一)区体育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二)区体育系统教练员、运动员;
(三)区体育总会、各类体育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和会员等;
(四)各类体育设施、体育培训机构运营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赛事活动办赛主体及其服务对象等。
(五)其他重点普法对象
三、主要普法方式
(一)在系统内开展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宣传讲座;
(二)督促系统内干部职工积极开展线上自学;
(三)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四)充分运用公共体育场馆宣传栏、“运动崇明”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载体,以全民健身系列活动为契机,开展体育法律法规、条例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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