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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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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上海市崇明区统计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事项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统计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三、检查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统计局
四、检查对象范围
本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全部单位共500余家,2025年计划对其中的60余家开展行政检查,比例为10%。
五、检查频次和方式
通过“双随机”抽查选取被检查单位,通过单部门或跨部门联合抽查形式拟对被检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高度重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筹调配区内执法人员力量,把握工作进度,认真组织本区年度执法检查工作。
(二)聚焦重点,规范程序。对照重点统计指标数据、重点任务,切实规范执法检查流程、案卷制作、案件处理等具体环节,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规范化水平。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予以公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追究相应责任。
(三)及时报告,做好保障。切实加强与市统计局的日常沟通联系,解决统计执法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宽严相济、文明执法。按照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并重原则,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检查对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