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20012023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统计局
发文字号:
沪崇统字〔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12-26
发布日期:
2023-01-1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局属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的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统计局 上海市崇明区审计局
2022年12月26日
关于建立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推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水平,根据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建立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的工作办法》(沪统字〔2022〕35号)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监督工作贯通协同。
第三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建立协作联络机制。双方明确联络部门、联络人员,实现归口管理。区统计局统计法规科和区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负责具体联络事宜。
第四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建立会商机制。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对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重点监督工作进行通报。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可进行专题研究。
第五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双方加强监督工作事前事中事后沟通衔接,充分听取对方意见,确保监督工作协调一致、同向同力。
第六条 区统计局在开展统计监督工作前,可以函请区审计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二)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前,可以函请区统计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对有关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
(二)有关单位整改报告;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在监督工作中,应当了解关注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对方反馈。
第九条 对于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复杂问题,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加强会商研判,视情联合开展问题调研、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专项整治等工作。
第十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问题和线索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移送。
第十一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建立工作成果共享机制。对于移送的问题和线索,接收方应当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在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加强监督协作成果的运用,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作为开展监督工作、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在监督工作协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安全和廉政等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统计局与区审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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