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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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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调查方法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和实施本区统计工作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二)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核算工作;负责全区统计调查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和区情区力的普查、抽样调查及专项调查工作;搜集、整理、提供本区基本统计资料;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和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规划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建设。
(六)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业务、统计队伍、统计调查网络和统计基础工作。
(七)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