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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重点宣传普法内容及责任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局组织人事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局办公室、局供排水管理科、局海洋海塘管理科、局河长制工作科、局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科、局属各单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局供排水管理科、局海洋海塘管理科、局河长制工作科、局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科、局属各单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局供排水管理科、局海洋海塘管理科、局河长制工作科、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海洋事务管理所、区水利管理所、区给排水管理所、崇明海塘管理所、长兴海塘管理所、横沙海塘管理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局海洋海塘管理科、局河长制工作科、局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科、区防汛指挥中心、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水利管理所、区水文站、崇明海塘管理所、长兴海塘管理所、横沙海塘管理所)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农田水利条例》(局河长制工作科、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水利管理所、区水文站、区水务行政服务中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局供排水管理科、局河长制工作科、区给排水管理所、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水利管理所)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局海洋海塘管理科、局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科、区海洋事务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服务中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局河长制工作科、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水利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服务中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局海洋海塘管理科、局河长制工作科、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水利管理所、崇明海塘管理所、长兴海塘管理所、横沙海塘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局海洋海塘管理科、局河长制工作科、局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科、区防汛指挥中心、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水利管理所、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区水文站、崇明海塘管理所、长兴海塘管理所、横沙海塘管理所)
(十二)《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关于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局供排水管理科、区给排水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服务中心)
(十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局海洋海塘管理科、局河长制工作科、崇明海塘管理所、长兴海塘管理所、横沙海塘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服务中心)
(十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局供排水管理科、区给排水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服务中心)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区水文站、区水务行政服务中心)
(十六)《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局供排水管理科、区给排水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服务中心)
(十七)《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局海洋海塘管理科、局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科、区海洋事务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服务中心)
(十八)《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局供排水管理科、局河长制工作科、区给排水管理所、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水利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服务中心)
(十九)《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局海洋海塘管理科、崇明海塘管理所、长兴海塘管理所、横沙海塘管理所)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二十一)《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局海洋海塘管理科、局河长制工作科、局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科、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水利管理所、崇明海塘管理所、长兴海塘管理所、横沙海塘管理所)
(二十二)《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区水文站)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重点普法对象
(一)区水务局(区海洋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各条线业务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人员。
(二)涉水涉海行政相对人、许可申请用户和需要在工作生活中运用到水务(海洋)专业法的社会公众。
三、普法工作要求
(一)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
建立健全局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开展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加强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将宪法法律纳入系统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水务(海洋)行政管理工作者入职培训、晋职(级)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全面提升水务(海洋)行政管理工作者的法治素养。
深入持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将党内法规教育纳入党支部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和基层党建考核内容,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实效。
(二)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持续开展水务(海洋)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节水宣传周、世界海洋日和国家宪法日、上海市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充分运用新媒体、线下宣传栏等平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精心策划、丰富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有效的水务、海洋法治宣传活动。
及时宣传解读新修订、新出台的涉水涉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讲清讲透。
(三)加强水务(海洋)普法阵地建设
加强新媒体技术在水务(海洋)普法中的运用,充分发挥“崇明水务海洋”和各单位微信公众号在水务(海洋)普法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以“线上”+“线下”形式开展水务(海洋)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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