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6000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6〕6号
成文日期:
2026-01-09
发布日期:
2026-01-1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1#船坞新建1台1600吨门式起重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长兴江南大道2468号,拟对1#船坞搭载建造设施进行补充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1#船坞增加1台1600t门式起重机及1套多点串联式吊排,其他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依托现有设施。
项目建成后,新增1艘/年27.1万m3LNG船的制造能力。本项目不新增员工,工作制度不变,年工作日251天,室内车间二班制(涂装中心为三班制),室外除船坞外其余一班制(船坞区两班制)。项目不新增占地,总投资19000万元,不新增环保投资。
(二)你单位委托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对于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针对性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152.323吨/年,氮氧化物0.75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氮氧化物实施等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新增挥发性有机物304.646吨/年,其中295.33653吨/年的削减替代来源为厂区产业结构调整及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9.30947吨/年的削减替代来源为崇明区内平衡;新增氮氧化物0.75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上海市统筹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新增废气收集处理后依托现有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相关限值要求,正丁醇、异丙醇、锌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限值要求(2027年3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乙苯、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应满足《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相关限值要求;苯系物、锰及其化合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2027年3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相关限值要求,乙苯、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表A.1限值。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压载水随船带走,项目新增的码头试车、试航含油废水依托厂区现有含油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火工矫正废水一并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各废水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1号船坞新建1 台1600吨门式起重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9日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