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唐崇明长兴岛50MW2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12-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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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5〕61号

  • 成文日期:

    2025-12-23

  • 发布日期:

    2025-12-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大唐长兴(上海)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大唐崇明长兴岛50MW/2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本工程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长兴岛海洋装备产业基地,东至渝崇科技项目,西至艾威逊项目,南至空地,北至长潘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座额定容量为50MW/200MWh的储能电站(采用磷酸铁锂储能系统、钠离子电池储能系统和半固态电池储能系统,其中磷酸铁锂储能系统额定容量37.5MW/150MWh,钠离子电池储能系统额定容量5MW/20MWh,半固态电池储能系统额定容量7.5MW/30MWh)和1座110kV升压站,以及其他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本项目劳动定员5人,采用三班工作制,年工作天数为365天,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占地17560m2,总投资23728.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5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扬尘、废水等污染源的管理,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源的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应低噪选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等。夜间施工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建筑,并采取设置隔声围栏等有效隔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规定的限值要求。如需夜间施工,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办理夜间施工许可。

2、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扬尘防治重点施工环节和场所必须及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加强运输管理,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加强车辆清洁维护管理,且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路线,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减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的沉淀池污泥、渣土和建筑垃圾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要求,妥善堆置,防止尘土飞扬,并及时委托专业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基坑水、混凝土养护废水、机械设备清洗废水等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标准后回用于于场地降尘和道路冲洗,不得随意漫排,多余的废水达到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2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通过利用施工生产生活区的临时卫生间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项目污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达到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后纳入周边市政污水收集管网。

2、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铅蓄电池、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废储能电池由合法合规回收单位更换当日直接回收,不在站内贮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3、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应加强对四侧厂界及电磁敏感目标处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的管控,确保四侧厂界及电磁敏感目标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限值。

 5、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大唐崇明长兴岛50MW/2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    (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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