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50002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5〕22号
成文日期:
2025-03-27
发布日期:
2025-03-2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长兴供电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长兴仁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本工程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其中仁建变电站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仁建路西侧、长涛东路北侧,输电线路途径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仁建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投运2台31.5MVA主变,110千伏/10千伏电压等级,每台主变配1组6000kvarSVG及1组5000kvar电抗器,110千伏侧采用一进三出(含变压器)接线方式,进线6回;新敷设5回110千伏电缆,路径总长度为2.546千米;新敷设排管长度33米(全部为工井长度)。项目新增临时占地150m2,线路路径长度2.546km,总投资49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中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沪长开管投[2024]47号、《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扬尘、废水等污染源的管理,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源的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应低噪选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等。夜间施工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建筑,并采取设置隔声围栏等有效隔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如需夜间施工,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办理夜间施工许可。
2、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扬尘防治重点施工环节和场所必须及时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加强运输管理,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加强车辆清洁维护管理,且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路线,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减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确保大气污染物颗粒物应符合《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要求。
4、基坑开挖废水、混凝土养护废水、维修清洗废水等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标准后回用于增湿抑尘、车辆冲洗,不得随意漫排,多余的废水达到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2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变电站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通过现有卫生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输电线路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利用附近已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三)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项目污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达到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后纳入周边市政污水收集管网。
2、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蓄电池、废事故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3、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
4、应加强对变电站四侧厂界及电磁敏感目标处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的管控,确保四侧厂界及电磁敏感目标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限值。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长兴仁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 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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