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50001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2025〕4号
成文日期:
2025-03-26
发布日期:
2025-03-2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部令第27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上海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制定工作的通知》(沪环函〔2025〕6号)的要求,我局开展了全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筛选排查工作,本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分为5类,即: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的,形成了《崇明区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加强环保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行监测,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确保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率、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考核要求。并督促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 号)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附件:崇明区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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