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2X120250001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5〕16号
成文日期:
2025-03-20
发布日期:
2025-03-2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巧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长兴公共货运码头新增砂石、渣土货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通闸路1号。建设内容包括:新增皮带机、蓄土池、小型挖机等作业设备,新增2台雾炮机、洗车平台及配套的三级沉淀池等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砂石转运能力15万吨/年、渣土转运能力10万吨/年,现有公共货物设计转运能力从43.78万吨/年减少到18.78万吨/年。本项目不新增占地,新增2名员工,两班工作制,每班12h,年工作时间为300天,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颗粒物0.612吨/年,根据《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3〕4号),无需实施总量削减替代。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
2、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厂区装卸车辆主出入口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要求。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洗手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洗车废水经收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标准限值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等,不外排,项目不涉及洗手废水以外的其他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各污染物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3-2018)相关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沉淀污泥直接委托相关单位直接外运处置,不在场地内暂存;陆域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经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长兴公共货运码头新增砂石、渣土货种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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