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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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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14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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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参与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以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牵头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关职责。
(十一)组织协调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四)参与协调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组织研究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问题,落实区域防治联防联控协作工作。
(十五)配合相关部门对乡镇领导班子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情况的考核,对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监测、监管、执法、督查为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综合计划科
(三)法制宣教科
(四)行政审批科
(五)污染防治科
(六)生态环境科
三、下设机构
(一)区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
(三)区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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