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崇明线工程(长兴岛转换北井(不含)~裕安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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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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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2〕40号

  • 成文日期:

    2022-12-15

  • 发布日期:

    2022-12-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上海申通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市轨道交通崇明线工程(长兴岛转换北井(不含)~裕安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拟建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线路始于崇明线一期工程终点(长兴岛大小盾构转换北井北端内壁),终于裕安站北侧,线路全长约20.6km,采取全地下敷设方式,新建3座地下车站,停车场1座。本工程拟选用市域A型车,最高运行速度120公里/小时,采用6辆编组。本项目配套建设1座110KV陈家镇主变电所。

(二)你单位委托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通过了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从源头减少项目运营产生的振动、噪声影响;并采取车辆选型、轨道减振、合理布局、噪声源控制、传播途径削减、运营维护等综合手段,综合解决工程运营产生的噪声、振动、废气等影响,部分路段需结合区域开发、规划道路建设等,落实功能置换措施。

2、各地下车站、车辆站、变电所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生活污水应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若运营期间周边管网未完善,应另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相应标准后回用,待周边市政管网完善后再行纳管。陈家镇停车场内生产废水经隔油、气浮处理符合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三级标准后,纳管进入陈家镇污水处理厂;若运营期间周边管网未完善,污废水经预处理及深度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相应标准后回用,待周边市政管网完善后再行纳管,最终进入陈家镇污水处理厂。

3、应积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降振、隔振、减振措施,从车辆、轨道设备及土建设施等源头上降低列车运行时的振动,对指定线路采取中等减振、高等减振和特殊减振措施,确保沿线敏感目标处环境振动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的相应标准;室内环境振动及二次结构噪声噪声根据《报告书》要求进行措施控制。你单位应在后续设计、施工阶段进一步研究、优化减振措施,提高施工质量,确保达到《报告书》减振效果;同时,运营期应加强对相关敏感点的跟踪监测,制定相应的措施预案,若发现超标应妥善解决振动影响。

4、风亭、冷却塔、变电所、基地各类设备等应合理布局,采用超低噪设备,并采取消声、隔声等综合性降噪措施,从源头降低噪声对沿线敏感目标的影响。陈家镇停车场、陈家镇主变电所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处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或不劣于现状水平。

5、应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项目边界处臭气浓度满足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应标准限值。停车场食堂油烟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限制要求。

6、应加强对变电站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的管控,确保变电站边界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

7、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8、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陈家镇停车场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防渗措施,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避免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9、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运营期间各类环保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使用效果满足《报告书》提出的预期效果。按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并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合作,安排或预留充足环保资金,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环境管理要求。

10、本项目建设期间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强化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的施工设备,坚持文明施工、科学施工,采取有效的噪声、扬尘、废水、振动、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生态影响减缓措施,避免或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依据相关规定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

11、你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重视沿线地方政府和居民意见,会同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稳定风险。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市轨道交通崇明线工程(长兴岛转换北井(不含)~裕安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    

202212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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