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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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5-12
公 告
上海寰宏经贸有限公司:
因受疫情管控影响,无法向你单位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51环罚〔2022〕3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1条、《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机构代码:8942737005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0151环罚〔2022〕38号
当事人:上海寰宏经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30000138598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团城公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进萍
2021 年 12 月15日,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对位于长兴镇凤西路1158号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凤西路1158号堆场上有1辆抓机,环保牌照为沪U1-02789,使用国Ι柴油发动机,检查时正在进行抓卸作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中规定:外环线以外区域自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I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2年2月16日,我局对上海新凤翔废旧物资处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获知凤西路1158号堆场租借给上海寰宏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寰宏公司)经营,因此环保牌照为沪U1-02789的抓机的所有者为寰宏公司。2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龚大新进行调查询问,确认环保牌照为沪U1-02789的抓机为你单位所有。
你单位存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2021年12月15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2021年12月15日我局现场拍摄的照片3份、现场拍摄的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2022年2月16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和我局对违法主体的确认;4.2022年2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5. 2022年2月1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参加调查询问人员的基本情况;6. 2022年2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铁刨花承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上海新凤翔废旧物资处理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规定。
我局于2022 年 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0151环罚告〔2022〕21号)告知你单位拟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和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明,你单位1台使用国Ι柴油发动机的抓机,在2020年10月1日后仍在外环线以外区域使用,不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中的规定。
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一千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 。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机构为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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