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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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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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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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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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第四督察组反馈意见,特制订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认真抓好中央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增强生态环境这个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定不移地把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二、工作目标

(一)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坚持目标导向。2020年,我区生态环境质量要在2019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力争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率达到80%左右,区域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到37微克/立方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二)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大气、水、土壤等专项治理,着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群众反映突出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努力在水污染防治、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尽快实现重大突破。对督察组反馈的问题,实施清单式、销项式管理,并举一反三,将类似问题列入整改范围,明确整改责任、目标、期限和具体措施,到2021年底,整改落实工作全面达到督察要求,具体事项整改措施除部分工程性项目受施工周期制约外,力争全部完成。同时,加快推进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办理,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完善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乡镇政府属地责任、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推动相关管理部门落实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提高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守法意识、治污意识;倡导群众自觉履行环保义务、自觉践行低碳生活,努力构建区域联动、部门联动、政企联动,团结协作、合力推进的环保工作格局。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

1.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着力提升思想站位,深化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区、镇(乡)党委、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2.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三管三必须”原则,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重任。

3.形成环保工作合力,努力形成大环保工作格局。深化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环长制,完善相关工作体系,牢固树立全区上下“一盘棋”思想,坚决纠正“环保的事,就是环保部门的事”等片面认识,强化互动协作,强化联防联控,形成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齐抓共管的生动局面。加强生态岛建设宣传发动,增强群众生态保护意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营造全社会共抓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4.加强考核问责,建立健全环保长效制度。把环境保护指标纳入乡镇、相关部门年度考核,把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制度,加强暗访检查力度,对落实生态保护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切实发挥制度倒逼效应。

(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生态环境短板

1.深入实施“碧水保卫战”。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源头防治,全面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依托河长制平台,全域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深化国考、市考断面达标治理,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二是加强青草沙、东风西沙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和环境整治工作。三是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四是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深入推进截污纳管工作。五是加强长江岸线治理,推动岸线码头清拆整治,合理保护和利用滩涂。

2.持续推进“蓝天保卫战”。一是全面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二是抓好VOCs综合整治,推进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加强运行和维护监管,实现VOCs稳定达标排放。三是全面深化工地、道路、码头、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四是推进汽修行业、餐饮油烟等社会生活源整治。五是加强企业内部加油站油品监管,确保油品质量达标。六是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3.全力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强化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农田土壤保护,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有序推进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强化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严格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等环节的土壤及地下水场地环境调查审核。严厉打击非法垃圾堆放和填埋,强化建筑垃圾、拆违垃圾、渣土堆场等管理。

(三)聚焦督察反馈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相关问题整改。加强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坚持从严把握、全面整改、不留死角,全力推进辖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乡镇、园区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充分利用网格化巡查发现机制,排查分析、综合施策,牵头部门联动执法,从源头防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产生和回潮。跟踪分析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污泥,进行无害化修复,全面加强崇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确保处置规范。有效化解督察信访投诉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落实体系,加强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的核查工作。推进振华港机环境污染问题整改长江岸线码头清拆工作,加大港口码头污染整治力度。

2.加大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按时推进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对需要拆除的码头严格落实限期拆除措施,督促保留整改的码头进行环保设施整改,限期依法办理完成相关环保手续。落实内河码头岸线管理长效机制,优化内河码头布局规划,加快推进《崇明区内河港区(码头)布局规划》上报、审核工作,规范岸线码头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土地减量化、河道水系整治、拆违等措施,清理不符合规划要求和生态岛建设发展的岸线码头。建立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对违规占用岸线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加快滩涂清理,实现规范管理,严格对照存在问题,制定滩涂收回和规范管理整改方案,对全区滩涂严格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实施管理。

3.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科学规划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厂处理能力,完成城桥污水处理厂和长兴污水处理厂扩容,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加快雨污混接改造,抓紧推进各乡镇雨污水管网完善工程施工,落实混接点整改和销项工作,提升污水处理厂收集效能。完成我区污泥深度脱水设施建设,减少处理成本和运输污染,做好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点关注重金属指标,确保污泥实现安全规范处置。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定期组织开展对污水处理厂站的现场考核,加强集镇污水处理站的维护保养,提升处理效能。加强河道管理,落实河长制相关制度,加大河长制督查频次,深化河长巡河工作,加大河长制宣传力度,形成全民治水的良好氛围,打通断头河,有效解决村沟宅河水系沟通不畅问题。

4.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完善大气污染管控机制,加强信息联动、条块联动和部门协作。加强大气污染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对网格内违法建设项目、小茶炉小炉灶、扬尘污染、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违法排放落实排查和取缔责任。加强扬尘问题管控,强化现场管控,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土方挖掘作业现场管理,对堆土、裸土进行有效控高即时覆盖,对重点区域安装扬尘监控设备,增加现场配备喷淋和冲洗设备。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排摸和执法工作,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和环保标志申领。落实垃圾秸秆禁烧,高水平推进秸秆还田和离田利用工作,强化宣传、巡查和执法力度,切实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5.加强固废和土壤环境管理。完善固废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完成园区整体环境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工作,健全和完善园区管理和应急防范体系。进一步健全辖区危险废物处置体系,督促辖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处置危险废物,形成充分、连续、稳定的危险废物托底处置保障能力。完成区级建筑垃圾中转设施建设,落实不规范建筑垃圾堆点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完善我区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加强项目流程管理。

(四)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1.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立足建设“具有全球引领示范作用的世界级生态岛”宏伟目标,坚持“多规合一”,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农委、环保、水务、城管等部门的管理衔接,整合资源,实现数据共享,共同管理。完善环保、市场、供水、供电等部门配合落实强制执行措施的机制,强化联惩联治。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与城管综合执法、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区域环境联防联控,形成跨区域环境风险应对处理机制。

2.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提升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围绕“两违”企业、考核断面周边污染源以及突出的信访矛盾等环保重点问题,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守好“绿水青山”。结合“互联网+”特点和要求,探索“环保管家”管理模式,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解决环境突出问题,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处理环境保护信访和“12345”市民热线有关工单,积极回应群众环境诉求,加强跟踪巡查和执法监督,做好“回头看”的同时,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以更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崇明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主要领导担任第一组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各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相应整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关心、亲自部署、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各尽其职,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促检查

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定期跟踪督查和专项督查,采取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等方式,坚持动态管理、逐条对账、逐项销号,定期监督检查整改进展情况,整改一项、核查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

(三)严肃责任追究

聚焦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短板弱项,开展整改落实与责任追究。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致使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依照《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及督察组移交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征得督察组同意后,予以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信息公开

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报道,结合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特此报告。

附件:崇明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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