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26X120230001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发文字号:
沪崇司〔2023〕12号
成文日期:
2023-05-08
发布日期:
2023-05-0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2023年5月8日
关于开展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部署要求,解决本区部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全区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全覆盖,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中法办发〔2021〕4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111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行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制度的通知》(沪司发〔2020〕26号)、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沪司行规〔202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在区级党政机关、乡镇党委政府公职律师实现应设尽设的基础上,由区司法局统一组织协调,对本区公职律师进行集中跨部门、跨层级调配使用,解决部分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在全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全覆盖。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本区公职律师人才库
1.人员组成。将本区已经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各单位公职律师纳入区级公职律师人才库,并全面掌握公职律师现任职务、业务特长、执业经历、历年工作数据等基本信息。
2.动态调整。后续申请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公职律师自动入库。根据公职律师准入退出、执业考核、脱产学习培训等情况,由区司法局对区级公职律师库成员实行动态调整。
3.分类统筹。将公职律师人才库公职律师按照法定职责,划分为“法制审核类”“矛盾化解类”“执法诉讼类”“普法宣传类”四大专业类别,进行统筹管理。综合考量公职律师现任职务、业务特长、执业经历、历年工作数据情况等基本信息,由区司法局和公职律师本人双向确定其所属专业类别,便于后续开展统筹使用工作。
(二)建立本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机制
1.统筹使用方式。按照“地域相邻、业务相近”的原则,综合运用“结对共享”、“横向统筹”、“分类调配”等方式,开展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
结对共享:主要由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自行以结对共建的形式,与已经建立公职律师队伍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共同建立公职律师使用机制,结对共建情况报区司法局备案。
横向统筹:主要是区司法局乡镇司法所的公职律师,直接为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或周边未配备公职律师的乡镇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乡镇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优先为相邻片区未配备公职律师的乡镇提供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数量较充沛的单位优先为职能相近且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分类调配:主要是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时,可向区司法局提出法律服务需求,并明确法律服务类别,按照公职律师人才库的四大专业类别(“法制审核类”“矛盾化解类”“执法诉讼类”“普法宣传类”),由区司法局调配职能相近单位的公职律师,让公职律师能在熟悉的职能领域实现对口调配、效能输出。
2.调配使用流程。未配备公职律师的单位需要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1)提出申请。向区司法局提出法律服务申请,并填写崇明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申请表(附件1),写明申请事由、拟使用公职律师时间、专业等具体需求。
(2)按需指派。区司法局根据申请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公职律师擅长法律事务类别、专业特长、使用频次等因素,于5个工作日内征求拟指派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后,指派公职律师为申请部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3)提供服务。公职律师根据区司法局的指派,参与申请单位的具体法律事务处理。公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工作对接,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业操守。
(4)办结反馈。指派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办结情况(附件2),向区司法局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反馈公职律师工作情况。
3.评价报告。每年11月底前,统筹使用公职律师申请单位将本年度公职律师统筹使用情况、评价建议情况及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材料,向区司法局备案。
(一)区司法局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协调本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建立区级公职律师库,做好管理维护工作。建立本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机制,做好公职律师调配工作。
2.制定公职律师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和法律事务技能培训,组织旁听庭审、研讨交流。
3.对全区公职律师履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对公职律师统筹使用过程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并完善公职律师使用和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及工作联络员,完善公职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处理对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投诉。
2.积极支持公职律师承担调配任务,为公职律师参加区司法局及其他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3.对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表扬,并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适当激励。
(三)未配备公职律师单位职责
1.合理运用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办法,根据本单位涉及法律事务的紧急程度、复杂程度,选择适应本单位实际的方式申请使用外单位公职律师,合理申请公职律师为本单位服务的频次。
2.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其他各类经费保障。
3.加快发展本单位公职律师队伍,加大法律专业人才配备、培养和使用力度,鼓励、支持本单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申请公职律师;鼓励、支持在编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本单位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创造条件。
(四)公职律师工作职责
1.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和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参与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及区司法局委托或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公职律师工作,按照党中央、市委的统一要求,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全力确保在“十四五”期间实现本区各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乡镇要认真抓好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推动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引进、储备、合理调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才,鼓励在职公职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加入公职律师队伍,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充分调动公职律师积极性,推动公职律师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强化协调配合。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区司法局要发挥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落实落地。各党政机关、乡镇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建立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律师执业特点的工作保障机制。
附件:1.崇明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申请表
2.崇明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办结情况表
附件1
崇明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 拟使用时间 | ||
申请事由 及具体需求 |
主要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司法局 意见 |
拟指派 (单位) (公职律师)办理。
盖章: 年 月 日 | ||
公职律师 本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公职律师 所在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格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区司法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崇明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办结情况表
申请单位 | 使用时间 | ||
公职律师 姓名 | 公职律师工作证号 | ||
公职律师 工作情况 (履行公职律师职责 具体情况) | |||
申请单位 办结反馈 (公职律师工作情况 评价) |
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格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区司法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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