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6-05-15 00:00

浏览

【字体: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05-15

关于《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引导更多组织投身质量提升行动,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出台了《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沪崇市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过程中,有效激励了全区各类组织致力质量提升,加强品牌建设,重视标准管理,推动全区质量水平不断向前迈进。

三年以来,国家和市级层面对质量提升工作有了新要求,质量强区建设也迈入新阶段,原《办法》已无法完全满足新形势下质量激励要求,且《办法》即将到期,基于以上原因,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办法》修订工作。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质量建设工作需要,对修订后的《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信件和来电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来信地址:崇明区东门路378号403室,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管理科

邮编:202150

电话:69611013

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4日。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


附件:

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引导和激励本区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根据上海市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财务、质量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本区质量提升、品牌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支持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上一自然年度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奖励。

第四条(管理部门)

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通知发布、申报受理、审核批复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安排,各乡镇(园区)负责本区域内申报主体的认定以及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奖励资金的组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崇明区依法经营,开展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非组织等;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六条(支持开展质量品牌建设)

鼓励各类组织争先创优,开展质量品牌建设。

自愿开展“上海品牌”认证,并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组织,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鼓励各类组织自愿参加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项目建设,对获批设立国家级、省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批国家级、省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组织,国家级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市级项目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支持开展各级标准制定)

(一)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团体标准制定且被政府采信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第四位至第十位)的组织,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第十一位及以后)的组织,给予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多个组织同时承担同一项标准制(修)订的,原则上资金仅奖励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组织。

第九条(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创建)

对通过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支持开展标准化技术行动)

对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的组织,及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开展政府质量奖申报)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在市级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另外给予50%的配套奖励。

(三)对获得崇明区区长质量奖、崇明区质量金奖的组织,按照《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开展标准创新)

(一)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7.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承担组织,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开展质量提升活动)

(一)在省市级及以上质量品牌故事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组织,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获评省市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优秀案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获评省市级及以上首席质量官典型案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年度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最佳实践”典型案例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年度FMEA应用创新实践典型案例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小微企业质量认证优良案例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质量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开展产业攻关)

(一)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上海市产业质量提升标志性项目”、“上海市共性质量技术攻关项目”的企业、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上海市产业计量技术创新挑战赛活动中完成产业计量技术攻关的,每完成一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一组织同一年度内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材料真实性)

申报组织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一切扶持和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冲突适应)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市级政策调整,以市级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竞合原则)

对同一组织有多个质量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每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同一组织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每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项目要求)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评比类项目,均需由本区相关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申报或被纳入本区相关领域的工作成果中。

第十九条(资金保障)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保障。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沪崇市监规〔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