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342022138120250000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工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市监执〔2024〕36号
成文日期:
2024-12-25
发布日期:
2025-01-2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科(室)、执法大队、基层市场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七届(2024年度)行政处罚案件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七届(2024年度)行政处罚案件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效能,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全面展示我局执法办案领域“两双建设”成果,深化优秀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局决定开展第七届(2024年度)行政处罚案件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评部门
参评部门为局执法大队、各基层市场监管所。
二、参评案件范围
参评案件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行政处罚普通(一般)程序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风险,适用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时间条件,但当前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案件,可在下一年度优秀案例评选中申报。
三、评选标准
(一)反映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体现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有效破解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关键点,具有较高的案件质量,体现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
(三)在执法领域、办案思路、方法技巧等方面有新的创新,在探索执法数据深度分析应用方面有新的突破,体现行政处罚案件开拓性和示范性的统一。
(四)主动探索推行服务型执法模式,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显著的优先。
四、评选组织
我局成立第七届行政处罚案件优秀案例评选工作组,由施易局长任组长,黄克勤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执法监督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干部人事科、党群工作科、注册许可科、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质量管理科、标准化管理科、计量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认证和认可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协调科、药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执法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五、评选程序
(一)案件申报(即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
参评案件由19个参评部门分别申报,相关案卷与申报材料统一上报至局执法监督管理科,具体要求如下:
1.数量要求。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部门执法强度、执法人员配置等要素综合拟定各部门申报数量。原则上执法大队可申报10件,城桥所、长兴所可申报5件,陈家镇所、堡镇所可申报4件,庙镇所、建设所、新河所、竖新所可申报3件,其他办案机构可申报2件。如有特别优秀的案件可突破数量限制进行申报。
2.类型要求。上报案件应平均覆盖工商、质监、食药监、价检等不同领域,体现案件类型的多样性。同时,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局重点工作任务安排,优先申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助推质量强国建设、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强化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类案件。
3.材料要求。参评案件应完整填写《优秀案件申报表》(见附件)和案件情况简介(内容包括案情简介、案件特点及亮点,800字为宜)并附装订完毕的案卷卷宗。
(二)案件初核(2025年1月13日至1月24日)
评选工作组成员部门分别派员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阶段汇总的相关案卷与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依据评选标准对每起参评案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将不符合评选标准的案件予以筛除,初步选定入围案件。
(三)案件评审(2025年2月28日前)
终评采用现场评审方式,由评选活动工作组必要时会同有关专家,结合案例现场演示与书面汇报材料,对入围案件进行现场评分。为体现案件类型的多样性与代表性,评审结果要充分考虑上报案件所属各业务领域的覆盖面。
办案机构需在评审会现场演示PPT介绍案情(PPT由办案机构自行提前准备),每个案件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分钟。
六、奖项设置与汇报演示
(一)奖项设置。本次评选活动设置“十佳案例”10个。
(二)案件表彰。对十佳案例进行通报表彰,将相关案件材料汇编成册,并择优报送参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类优秀(典型)案件评选活动。
七、工作要求
(一)各办案机构要把此次评选活动作为提高执法能力、强化监管效能、规范办案行为、提升案件质量的一次重要契机,认真做好优秀行政处罚案件的推荐申报工作。
(二)各办案机构要以本次评选作为导向,注重案件查办质量,注重行政处罚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效合一。
(三)各办案机构要认真组织撰写参评案件的文字材料、制作汇报演示PPT,并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案件申报与参选工作。
(四)各办案机构推荐申报案件材料必须真实,不得为参加评选而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加以篡改、加工和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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