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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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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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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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3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5号)等相关要求,2024年9月,我局邀请仇小莲、孟令光、陈云开三名专家对《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科学论证,并认真研究专家提供的意见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组成

我局共邀请了3位专家进行论证,具体是:

1、仇小莲,中国广告协会法律与道德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2、孟令光,上海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上海广告研究院研究员

3、陈云开,上海邦信阳(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位专家的选择严格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与决策事项均无直接利害关系。三位专家均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并提出论证意见。我局为专家论证提供了必要保障,并支持各位专家独立开展工作。

二、专家论证总体情况

(一)制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

专家一致认为,崇明区制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很有必要。

一是适应上位法依据。2021年以来,《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市监广告〔2021〕578号)、《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市监广告〔2021〕616号)等文件先后出台,为贯彻落实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助力上海打造“国际数字广告之都”,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动崇明区广告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

二是满足产业发展新需求。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数字化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数字广告业逐渐成为商业创新、内需激发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对充分发挥数字广告产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崇明区广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崇明区广告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可行性

专家一致认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具有良好的可行性。

一是在内容上具有实际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支持内容分为十大类共19条,主要包括:发展广告新型业态、加强广告技术应用与数据支撑、打造广告创意设计高地、促进广告知识产权创造和标准建设、促进广告产业集聚发展及高速成长、发挥产业集聚链条带动效应、推动广告业国内外交流合作、加强广告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对广告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等具体内容,包含了广告业发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全方位提升崇明区广告产业能级。

二是在后续执行上强化了操作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支持对象要求,细化了支持内容,明晰了实施期限,同时在修订过程中注重吸收相关单位的意见,通过政务网向各乡镇、园区、其他委办局等多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保障其在施行后能获得良好的部门协同。

(三)《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科学性

专家一致认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符合科学性要求。

一是依法修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上海市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上位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明确了支持对象、支持内容等具体内容,有助于促进崇明区数字广告业发展升级。

二是符合崇明区实际。《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既对市级文件提出的工作要求进行充分贯彻,又结合区域产业实际和产业特色形成具体的支持政策,有助于推进数字广告产业在崇明区集聚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崇明区广告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充分听取意见,集聚各方智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严格遵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程序,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向公众征求意见等一系列程序而形成,确保了决策的可行性。

三、专家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一)仇小莲专家

主要意见1:在给与广告企业支持时,综合考虑广告企业的合规经营情况,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不予支持或延缓支持,以促进广告企业合规经营,建议增加一条“若申报单位存在被立案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建议综合考虑企业具体情况、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严重程度及违法影响,确认是否给与支持”;

采纳情况:采纳。将专家建议纳入“附则”中。

主要意见2:政策内容聚焦于采取补贴、奖励等方式给与支持,充分体现了崇明区对广告产业的帮扶和鼓励,若能在此基础上采取措施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公共服务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使企业更能感受到常态化的行政便利和服务,将更有利于推动崇明区广告企业集聚及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建议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帮助等方式;

采纳情况:未采纳。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公共服务等主要在日常工作中体现,不在本办法中作进一步体现。

主要意见3:目前内容生产者已成为重要的广告活动主体,普遍流量庞大影响广泛且数量众多。这些企业或个体经营户通常规模较小,从业者以年轻群体为主,在发布广告时构成广告发布者,相较于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更需要在经营上给与帮扶。建议在办法中加入加强合规指导、提供行政审批指导等帮助其解决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此外,还可搭建交流平台、鼓励企业间合作交流等推动协同发展。因此,建议增加对内容生产者的专项帮扶。

采纳情况:未采纳。加强合规指导、提供行政审批指导等主要在日常工作中体现,不在本办法中作进一步体现。

(二)孟令光专家

主要意见1:第13条中规定,“首次纳统广告企业,给予每个广告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建议对“纳统”做一下说明;

采纳情况:采纳。修改为“纳入广告规模以上统计企业”

主要意见2:第19条中规定,“支持探索本区公益广告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广告从业者积极开展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实现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协调发展”, 建议最好列一些具体措施说明是如何鼓励广告从业者积极开展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的。

采纳情况:未采纳。不作进一步措施列举。

(三)陈云开专家

主要意见1:本决策从十个方面对崇明区广告企业的聚集发展进行了支持,但广告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需要有效的监管体系,建议可以增加对广告业监管体系打造的内容,诸如增加加强数字广告标准化建设、完善数字广告业监管机制、落实广告管理主体责任等内容。

采纳情况:未采纳。监管体系打造主要在日常工作中体现,不在本办法中作进一步体现。

主要意见2:本决策支持内容中多为奖补政策,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同时各条奖补政策的申报条件不同、所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较多,建议政策施行后,在财政资金的审核、发放环节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可以有效落实。

采纳情况:未采纳。该意见不涉及本办法的条款内容。

主要意见3:本决策中,多项条款中均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相关表述,但在文件中却未涉及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议在制定配套的认定规则时,应当适用公平、合理、可竞争的认定标准,并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依法开展相关的认定工作。

采纳情况:未采纳。该意见不涉及本办法的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