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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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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停用或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经我局核查,部分特种设备已不在登记的设备使用地点或已停止使用,相关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已注销、倒闭、迁移或失联,且未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注销手续。我局拟依职权对以下特种设备予以停用、注销(详见附件),并公告如下,公告期为30日。
如相关单位对公告的设备情况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逾期未反馈的,我局将停用、注销本次公告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
如需重新启用公告停用、注销后的特种设备,应由相关单位申报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9611830,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88号3号楼205室)
附件:2024年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停用、注销特种设备明细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