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2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开业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名单见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权债务依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