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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3-24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进一步发挥质量、品牌、标准等工作的支撑作用,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实际工作需要,对《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主办单位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崇明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二、征集内容
对《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征集时间
2023年3月24日至4月23日
四、征集方式
方式一:公众和各有关单位可登录随申办APP,通过互动→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建议征集专栏→“征集令”版块,找到“崇明区公开征集《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提出意见建议。
方法二:可以通过信件和来电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来信地址:崇明区东门路378号403室,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管理科
邮编:202150
电话:69611013
五、征集应用
对通过以上渠道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崇明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将及时予以汇集整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采纳或留参。主办单位保留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欢迎您的热情参与!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崇明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和激励本区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契合国家、上海市和崇明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聚焦重点项目、高技术领域,在质量提升、品牌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原则)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上一自然年度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奖励,每年度申报一次。
第四条 (管理部门)
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批复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奖励资金的组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崇明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非组织等;
(二)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六条 (支持质量品牌建设)
鼓励组织争先创优,开展质量品牌建设。
自愿开展“上海品牌”认证,并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组织,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组织自愿参加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活动,对获批设立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每年不超过两个。
第八条 (支持组织参与标准制定)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多个组织同时承担同一项标准制(修)订的,原则上资金只奖励本区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组织。
第九条 (支持积极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开展标准化技术行动)
对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的组织,及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项)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7.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组织,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在市级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另外给予50%的配套奖励。
(六)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得崇明区区长质量奖、崇明区质量金奖的组织,按照《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材料真实性)
申报单位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一切扶持和奖励资格,追缴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冲突适应)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市级政策调整,以市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竞合原则)
对同一组织有多个质量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每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同一组织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每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特殊奖励)
为崇明区经济发展和生态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经区政府同意,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资金分担)
奖励资金的分担和拨付按照《关于2022-2026年崇明区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