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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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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10-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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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霍辰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6)办字第824号按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会对崇劳人仲(2026)办字第824号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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