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12-02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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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6942079101202500015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2025〕90号

  • 成文日期:

    2025-11-07

  • 发布日期:

    2025-12-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现将《崇明区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崇明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10月31日 


崇明区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探索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制度,构建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营造规范有序的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沪府办〔2023〕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区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按照监管对应全覆盖、监管内容全要素、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不断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秩序,促进本区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二、监管对象和内容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内、外资,及营利性、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未在本区取得证照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的,由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监管并依法处理,不属于本方案涉及的跨部门联合监管范围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至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八条的情况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现监管要素全覆盖。

三、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

本区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监管单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局、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负责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师资队伍和从业人员资质、教材使用、培训课程等相关要素的监督管理,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对按规定需要移送相关执法部门的案件及时移交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归集与共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相关公共信用信息,为“综合监管一件事”平台提供信用数据支撑。

(三)区教育局负责协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由教育部门审批或主管的违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院校、培训机构进行查处。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达到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重点打击涉嫌诈骗、非法集资、伪造公章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对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人登记、变更、注销、年检,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

(六)区财政局负责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涉嫌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对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告宣传、收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按规定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八)区数据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个性化应用场景搭建的技术支撑。对接市信息技术部门实现数据归集与共享

(九)区税务局负责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否符合纳税、发票开具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管。

(十)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求进行检查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举办以消防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

四、监管措施

(一)完善监管规程。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综合监管清单制度,编制监管事项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等内容。规范监管事项目录管理和动态更新,逐步实现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清单化、监管事项标准化、监管过程规范化。完善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检查(执法)人员库,可根据实际需要筛选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当期名录库。

(二)落实信用监管。实施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根据办学条件、培训质量、服务水平和规范程度评定为A级、B级、C级或不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加强行政许可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公示失信信息,推送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机制,及时公布信用修复结果。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三)加强资金监管。按照本市民办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价格行为、合同签订、收费账户、发票开具、收退费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实行预收费专户制度、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合同格式文本等方式规范培训收费行为,保护学员合法权益,并通过随机检查、年度检查、鼓励实行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机制等方式落实培训机构资金监管。

(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广泛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制度化。制订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针对同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多个检查事项实现一次合并抽查。结合监管对象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频次,原则上对A级培训机构不抽查,对B级培训机构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管,抽取30%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C级培训机构增加日常监管频次,全覆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新设立尚未参与评定的机构以及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机构参照C级培训机构落实监管要求。完善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五)探索重点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聚焦培训机构治理难点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收费,以及诈骗、非法集资、伪造证书等违法行为,结合重点监管对象当期名录库,以及“接诉即办”、转办交办、部门函告、媒体曝光、舆情动态等因素,及时确定阶段性重点检查工作任务并开展重点监管。重点监管检查完成后,及时反馈结果,加强数据分析,持续跟踪监管,对适合开展日常监管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

(六)开展协同监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协调议事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对监管工作机制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加强综合分析和风险研判,梳理研究存在问题和对策措施,摸索监管规律,提升监管效能。扎实推进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监管响应工作机制,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力争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

(七)实施联合惩戒。对监管中发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和失信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和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现监管执法与司法衔接,研究违法案件移送规则和程序,形成结果互通机制,并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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