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劳人仲(2025)办字第12号仲裁裁决公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04-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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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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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5-04-03

上海启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海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5)办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海军与被申请人上海启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对申请人李海军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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