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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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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2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绿森林面包房(个体工商户):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雪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崇劳人仲(2025)办字第165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5时在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5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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