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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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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7-1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许冠龙: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上海浩天建设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4)办字第4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许冠龙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上海浩天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人民币11922.26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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