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盈石材(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志强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崇劳人仲(2024)办字第436号),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2024年7月1日14时在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5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