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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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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叶翃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眩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1160号仲裁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会于2023年12月13日受理陈眩杰与上海叶翃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一案[案号: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1160号],申请人陈眩杰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申请人陈眩杰的仲裁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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