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1160号仲裁通知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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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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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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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4-02-28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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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叶翃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眩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1160号仲裁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会于2023年12月13日受理陈眩杰与上海叶翃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一案[案号: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1160号],申请人陈眩杰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申请人陈眩杰的仲裁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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