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政策意见
关于开展《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 农业的政策意见》社会公开征询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10-20 14:23

【字体: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10-20

加快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做好“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加快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提质,促进农民增收持续推进崇明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委联合区财政局开展了多轮政策座谈及调研,制定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政策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时间:2022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希望广大市民、农业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cmnw181@qq.com
  二、信函方式请寄至: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2楼4楼崇明区农业农村委 监管科 收
  三、联系电话:021-69614729
  感谢您对崇明绿色农业的大力支持!

附件: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0月20日  


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落实“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坚持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提质,促进农民增收,持续推进崇明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实施对象

(一)实施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崇明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及服务农业产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及其他服务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农民:包括本市户籍农民;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剩余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夯实农业发展基础

(二)保护改良耕地质量

中央、市、区三级财政承担粮田保护补贴,水稻种植直补198元/亩。实施水稻、绿肥良种物化补贴,按实清算。

(三)推动蔬菜高品质生产

对全基地、全品种通过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常年种植蔬菜100亩以上的主体实施分类补贴,绿叶菜核心生产基地补贴不超过1100元/亩,蔬菜专业化生产基地补贴不超过500元/亩。

对申报或通过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实施崇明特色蔬菜规模化种植,对连片规模化种植小菠菜、白扁豆、香酥芋、红皮土豆、山药,种植30亩以上的主体,补贴不超过1100元/亩;对连片规模化种植金瓜、青皮茄子,种植100亩以上的主体,补贴不超过500元/亩。

鼓励生产主体购买0.015毫米及以上标准地布地膜,并按照标准100%回收,补贴不超过6元/公斤。

(四)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提升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水稻机直播种植户叠加补贴30元/亩,水稻全程机插秧专业服务机构补贴190元/亩。

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验收合格的生产主体给予绿肥种植或冬季深耕作业补贴。对绿肥种植的生产主体补贴360元/亩,对冬季深耕作业的生产主体补贴300元/亩。

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对水稻、油菜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补贴不超过80元/亩;对收购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稻、油菜、玉米秸秆(饲料化),并在本区实施离田利用的单位,按秸秆实际利用量补贴300元/吨。

按照市级创建要求,鼓励规模化、相对单品化蔬菜种植主体实施蔬菜“机器换人”创建,对创建成功的主体补贴不超过50万元/个。

三、坚持农业绿色发展

实施绿色农药源头管控

鼓励使用崇明区绿色农药推荐目录内的农药,对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水稻、蔬菜、林果类生产主体实行目录内农药限额免费统供,未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按照限额80%享受,农药补贴限额不高于区农业农村委制定的标准。

(六)高质量发展绿色食品认证

支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及到期续展,全额补贴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中的认证审核费、标志使用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等直接费用。

对首次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种植业主体奖补2万元/家。绿色认证到期续展或新增认证产品的主体,给予第1个产品奖补2万元。有机认证到期续展的主体,每家补贴3万元。对首次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养殖业主体补贴10万元/家。

四、打造崇明特色农业产业

(七)培育特色种源农业

对取得“崇”字号或者经专业委员会审定、登记的崇明特色种质资源品种,在本区繁制种且生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主体和单位,经审定后给予单个品种奖补不超过50万元。

 

支持特色蔬菜等崇明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经评定的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单位,奖补不超过50万元/年。

对从事取得品种认定的崇明特色蔬菜集约化制种、订单式销售的主体,制种规模100亩(含)以上,经专业审定后,给予制种补贴3000元/亩。对采购本区认定的特色蔬菜良种,并在本区种植的种植户,审核后按照种子市场价格的80%给予良种补贴。

(八)发展崇明清水蟹产业

连片养殖水面积100亩(含)以上,对100%使用蟹苗良种(经行业协会评定)的扣蟹生产基地给予蟹苗良种补贴400元/亩;连片养殖水面积100亩(含)以上,对100%使用扣蟹良种(经行业协会评定)的精养成蟹基地给予绿色生产补贴1200元/亩。

鼓励乡镇通过收回扣蟹池塘经营权方式,归并改造连片100亩及以上池塘,对符合成蟹塘精养标准的改造池塘,给予乡镇一次性工作奖补7000元/亩。

(九)壮大崇明白山羊产业

对经白山羊协会评定的规模化(年饲养量500头以上)羊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养羊示范村,所饲养能繁母羊繁育符合产业标准,提供龙头企业集中养殖的断奶羔羊,给予断奶羔羊补贴400元/头;本地饲养周期300天以上、定点屠宰并统一品牌化销售的商品肉羊,给予崇明白山羊补贴360元/头。

五、打响崇明农产品品牌

对实施区域性农业市场服务主体,给予品牌推广、市场对接等补贴。

(十)促进崇明农产品品牌推广

对组织开展崇明农产品品牌整体宣传及推广的主体,给予品牌宣传推广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举办或参加各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主体,给予展示展销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推动订单农业持续发展

对农业市场服务主体通过线上线下平台带动崇明大米、蔬菜、白山羊、清水蟹等地产农产品销售(自有基地农产品以外),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500万元。

六、推动农业产业服务升级

(十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经区政府组团或批准组团,学习国内外农业先进科技和理念,补贴农业新型主体培训费的70%。

(十三)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对从事生产技术服务、农机服务、集采集配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四)实施农业补短板项目补贴

确保粮食安全,针对粮食生产育秧、烘干、农机综合服务设施、仓储及冷链等短板环节,列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的项目,区级财政实施追加补贴(财政整体补贴额度不超过80%)。

七、实施农业产业配套定向扶持

对承担农业产业配套服务职能的区属国企、农业保险企业等给予定向补贴。

(十五)实施农业良种补贴

实施水稻良种繁育补贴,对纳入年度计划的杂交水稻制种及常规水稻繁种基地,按杂交水稻实际制种面积补贴400元/亩;按常规水稻实际繁种面积补贴200元/亩。

扶持崇明地方特色畜禽品种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种源保护开发利用,对培育保持崇明沙乌头猪、崇明白山羊原有优良种源特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或配套系的繁育主体,经专业审定后,每项分别给予补助经费不超过150万元/年。

(十六)确保农业绿色生产

对列入国家、市、区级创建专项任务范围内的水稻种植主体施用肥料给予物化补贴。缓释肥补贴75元/亩,商品有机肥补贴400元/亩,BB肥补贴35元/亩,优先使用市级以上资金。

对列入市级、区级等绿色蔬菜基地创建专项任务范围内的生产主体施用优质肥料及绿色防控技术给予物化补贴。鼓励施用生物菌肥、碳肥等有机肥进行土壤改良,补贴500元/亩;推广应用绿色防控技术,补贴300元/亩;推广使用水溶肥,补贴240元/亩,按照市级下达的指标任务实施。

(十七)增强产业配套能力

对涉农主体聘用农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社会化服务企业的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质量(食用)安全保险、种源农业保险、白山羊养殖完全成本保险、能繁母羊完全成本保险、农机养护保险等,补贴保费的90%。

对屠宰崇明白山羊肉羊的定点屠宰场,给予屠宰补贴50元/头。 

八、不予补贴情形

(十八)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相关补贴并停止后三年相关涉农补贴和项目申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弄虚作假,重复申请补贴,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2.存在“一户多卡”现象,合作社、公司等主体负责人以个人名义领取补贴;

3.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村集体和他人代领补贴。

(十九)违反农业用地政策

对流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申请涉农政策补贴时,须取得镇(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流转土地的相应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

对2018年至2022年期间,已享受过渡流转补贴的地块,如出现抛荒或从事负面清单种养殖行为,所在乡镇全额退还该地块已享受的过渡性流转补贴。

(二十)违反农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破坏农业环境、违规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产经营失信及列入绿色农业负面清单等行为。

九、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等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和考核。扶持补贴由实施单位、个人向所在乡镇或园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或园区审核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确认后,予以拨付。

(二十二)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会负责制订与调整。

(二十三)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市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结合本区绿色农业发展需要,可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十四)实施期限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