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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3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区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主体: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二、检查对象范围:本区养老机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殡葬服务单位等。重点检查最近三年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检查对象,有投诉举报等线索的检查对象,以及服务质量等处于行业底部水平的检查对象等。
三、检查方式:现场行政执法检查等。
四、检查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检查项目:对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检查比例:本区养老机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殡葬服务单位各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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