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02-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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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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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5-02-28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并经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粮油帮困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20〕1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2月28日。

经评估,下列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予以延长:

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民规〔2020〕6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4月30日;

2.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沪民规〔2020〕7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4月30日;

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规〔2021〕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3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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