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民政领域政策法规制定及评估评价工作的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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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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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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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4-10-17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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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处室:

现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民政领域政策法规制定及评估评价工作的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参与

民政领域政策法规制定及评估评价工作的程序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上海社会组织协商工作的意见(试行)》(沪社联〔2024〕1号)的规定,推进社会组织制度化参与民政领域政策法规制定及评估评价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社会组织参与民政领域下列事项,适用本规定:

(一)法规规章起草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制定;

(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公共政策制定;

(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研究与编制;

(四)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执行后的评估;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以上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或临时性、突发性、敏感性以及按上级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外,应当充分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条(职责分工)

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民政领域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后评估。

新闻宣传处(研究室)协调推进社会组织参与上海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研究与编制工作,负责对社会组织参与民政领域政策法规制定及评估评价工作的宣传。

办公室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参与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社会组织服务处牵头协调社会组织管理处室推荐合适的社会组织参与有关工作,牵头开展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能力培训。

各业务处室负责落实社会组织参与本业务领域政策法规制定及评估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参与环节)

社会组织参与民政领域政策法规制定及评估评价的具体环节包括:

(一)政策法规文本起草环节;

(二)集体讨论决策环节,邀请公众代表列席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代表;

(三)政策法规执行后评估评价环节。

各业务处室在推进上述环节工作过程中,应当选择本业务领域内相关的社会组织参与。跨行业、跨部门的事项,业务处室可向社会组织服务处提出需求,由社会组织服务处牵头社会组织管理处室推荐相关社会组织参与。

第五条(参与形式)

社会组织参与民政领域政策法规制定及评估评价工作的主要形式有:

(一)根据政策法规的类别、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社会组织意见。

(二)起草政策法规草案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参与调研、论证;对于专业性强、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政策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参与起草。

(三)列席局领导专题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等重要会议,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四)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后评估,建立定期例会、定期反馈制度。

第六条(意见处理)

对社会组织提出的意见,相关业务处室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合理吸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

第七条(参与效力)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未经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的,一般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策。

第八条(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服务处应定期汇总社会组织参与民政领域政策法规制定和评估评价工作的情况,推进有效做法分享交流,并每年形成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社会组织协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情况报告。

第九条(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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