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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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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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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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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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24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95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已满16周岁仍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9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75元。

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9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75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四、在本市救助站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95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包括伙食费、被服费、文教费、杂支费,实行统筹使用。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货币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828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为42108元;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为45936元)。

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货币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742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为63162元;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为68904元)。

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190元。

八、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附件: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对照表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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