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1-0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25〕1号)、《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17〕3号)的规定,现将崇明区2025学年寒假期间中小学转学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转学受理条件
(一)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
2.本市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区就读。
(二)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登记,转入本区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1.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跨乡镇变更;
2.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
(三)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1.学生为本市户籍;
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二、转学受理渠道
随申办:“崇明旗舰店”—“政务大厅”—“崇明一件事”—“中小学转学一件事”。
咨询电话:(021)59613558、(021)59611805
三、转学受理时间:
1. 申请时间:
2026年1月5日至1月30日
2. 结果反馈:
2026年2月2日——2月6日
四、注意事项
1.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同一街镇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本区公民办学校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
2.遵循“籍随人走,一生一籍,人籍一致”原则,不接受重复学籍、问题学籍转学。若家长提供虚假学籍信息不能完成转学流程,后果自负。
3.特殊情况家长可带齐材料到上海市崇明区教育考试中心(城桥镇新崇北路7号)学籍窗口办理转学登记。
附件1:《崇明区转学办理流程示意图》

附件2:《转学所需户籍居住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学生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
1 | 学生 | 户口簿 | 首页、户主页、学生页; |
2 | 父或母
| 户口簿 | 首页、户主页、父或母页; |
3 | 住房相关证明 (说明条件2选1) | 1)房产证; 2)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 |
4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
(2)外省市户籍学生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
1 | 学生 | 户口簿 | 首页、学生页; |
2 | 出生证 | 出生医学证明 | |
3 | 上海市居住证 | 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且必须与父或母的居住证地址一致 | |
4 | 父或母
| 户口簿 | 首页、学生监护人页 |
5 | 办理好上海市居住证且说明条件3选1 | 1)监护人一方持积分达标通知书并在有效期范围且学生为其同住子女; 2)监护人一方一年内(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不含补缴); 3)监护人一方连续 3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办妥本市灵活就业登记 | |
6 | 住房相关证明 (2选1) | 1)房产证;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或相关居住证明,必须与居住证地址一致。 | |
7 | |||
8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
(3)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外省市户籍学生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
1 | 学生 | 户口簿 | 住址页、学生页; |
2 | 出生证 | 出生医学证明 | |
3 | 上海市居住证 | 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必须与上海户籍的父或母一方的户籍地址或居住地址一致 | |
4 | 父或母
| 户口簿 | 上海户籍的父或母一方的户口本的地址页、父或母页;如是再婚家庭,还需提供外省市监护人的上海市居住证 |
5 | 抚养权证明 | 再婚家庭提供学生抚养权判决书、学生父母结婚证书 | |
6 | 住房相关证明 (说明条件2选1) | 1)房产证;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或相关居住证明,必须与居住证地址一致。 | |
7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
(4)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
1 | 儿童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 |
2 | 出生证 | 出生医学证明,国外出生证需提供翻译件; | |
3 | 居住证明 |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必须与父或母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地址一致; | |
4 | 父或母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人还需提供《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等; |
5 | 居住证明 |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 | |
6 | 住房相关证明 (说明条件2选1) | 1)房产证;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或相关居住证明,必须与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的地址一致。 | |
7 | |||
8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
注:父、母是本市户口或外省市户口,参照(2)或(3)。 | |||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