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50011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沪崇教人〔2025〕29号
成文日期:
2025-11-26
发布日期:
2025-12-0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校、成人学校、直属单位:
现将《崇明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细化本单位管理措施。
附件:崇明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5年11月26日
崇明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安全运行等功能,达到加强校园管理秩序,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在预防犯罪、收集证据、平安校园创建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崇明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校园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安全管理监控系统,是学校治安防范的视频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在校园要害部位布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三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属于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编辑、修改监控运行系统程序或擅自查看、编辑、修改、复制、传播、泄露监控记录及监控信息等行为;
2.擅自关闭监控系统、遮挡摄像头、调整摄像头角度或者改变系统用途、范围;
3. 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4. 擅自违反规定和程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监控记录及信息;
5.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运转维护
第四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可由教育局统一建设,也可由学校自行建设或在教育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学校适当增配。不允许个人在校园内设置监控系统。不接受家长及其他社会人员捐赠的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在校园内。
第五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成后,由学校管理。视频监控图像由学校和教育事务服务保障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改造、装潢等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如因实际需要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备教育事务服务保障中心,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设施设备挪移、安装及损耗的费用原则上应列入改造、装潢预算。
第七条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保安)的岗位职责:
负责对视频监控系统指定专人操作管理,操作人员要了解设备的各种功能,掌握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熟练使用。
监控操作员要爱护监控设备、设施,每日对监控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如发现有录像不正常、图像不清、时间错误、故障、死机等情况,应及时申报维修并上报学校学校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及时做好记录。对于维保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修复的,应及时上报学校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监控操作员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查、申报维修、上报学校而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如有单位或个人提出查阅或复制监控记录申请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流程,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由学校按照规定予以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条 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各学校要指定一名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总务)负责学校视频监控系统总体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有关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实施与落实;
2.负责监督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保安)落实监控职责。负责对维保单位落实维保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对于局指定维保单位未尽职的,应及时上报局有关部门;
3.负责监控录像资料等监控记录的调阅申请的受理,按照调阅流程申报学校批准,并做好记录;
4.负责对重要事件的监控记录的保管工作(含必要的复制保存)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因超过记录保管期限,导致重要事件的监控记录缺失;
5.负责对学校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监控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每月至少一次对学校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由学校主要领导参与的学校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检查;
7.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
第九条 视频监控资料原则上仅用于校内及校园周边的治安、交通、消防、稳定等案件事件的查处,除监控管理人员、安保人员、主管领导外,非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调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复制、拍摄、提供、传播、泄露、删除、修改等)。
第十条 如需查看相关资料必须符合调阅条件,经校长审核同意,填写校园《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人或学生监护人或其他受委托人员(需要提交委托书),可以申请调阅查看监控记录,需要填写申请表。学校接收到申请表后,经初审符合调阅条件的,应征求属地派出所意见,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可安排适当时间、地点给予申请调阅人员查看,查看过程中必须有属地辖区民警在场,并由校方人员陪同。调阅视频监控记录过程中如可能存在申请调阅人员情绪不可控等不稳定因素的,由学校主要领导与属地派出所商讨,确定合适播放视频监控记录时间、地点。
申请调阅人员仅限于查看监控记录,不得将手机、摄像机等带有摄像、摄影、录音功能的设备带入监控室,不得拍照、录像或采取其他方式复制监控记录,更不得外传,以保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个人信息、隐私及安全。
申请调阅人员因为司法案件诉讼或执法需要,可由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向学校调取,或者由律师凭委托手续及法院调查令向学校调取监控记录,学校在查验并留存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手续、司法、国安或公安机关调阅文书凭据之后,可以依法提供监控记录,但调阅人员应对监控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其用于申报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校内人员调阅视频监控记录的,也需要按照流程填写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阅。
第十三条 经同意的视频监控记录的调取行为,应由本校指定监控操作人员操作,其他人不得操作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 申请调阅监控资料程序,申请人填写视频监控资料调阅申请单,须申请人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件;单位调阅的,需要提供单位主体证明,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手续等,经分管校长同意,报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同意调阅视频监控资料后,必须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不得擅自利用手机、摄像机、IPAD等带录音、录像的设备对学校内教学现场、师生活动场景等进行录音、录像。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录音、录像内容与学校视频监控图像同样需要严格保护,相关人员对资料保管不当承担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学生家长及其他社会人员经核准后进校,应由保安人员引领入校或由被访人到校门口接待、引领入校。严禁在校内擅自录音、录像。如有发现违反规定的现象,应劝说其删除录音、录像内容,对不听劝说者,学校应报辖区派出所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开通移动端视频图像实时监控及回放后,具有权限的人员负责该权限内视频、图像的保管义务,不得向本人之外的其他人展示视频及图像,严禁私自截图、下载、保存及转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并制订本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措施。各直属单位、成人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1
某某学校视频监控资料调阅申请单(样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部门/学段 | 申请时间 | |||
查询事由 | 详细说明事情原委(时间、地点、何人何事) | |||
查询时段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查询时段不超过8小时) | |||
(请申请人(委托人)本人填写以下内容并签名 本人承诺:在调阅过程中不私自拷贝、录像、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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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卫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
学校意见 | 学校负责人签字: | |||
备注 | ||||
附件2
涉及学校视频监控图像保护有关法律条款
1.《民法典》
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03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3.《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28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10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5.《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16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
(1)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
(2)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
(3)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
(4)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
第20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21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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