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40011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沪崇教财〔2024〕35号
成文日期:
2024-08-30
发布日期:
2024-09-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教育资产提质增效,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崇明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崇财资〔2024〕2号、沪崇财资〔202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崇明区教育局关于落实加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崇财资〔2024〕2号)、《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崇财资〔202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或接受财政拨款支持的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及成人学校(以下简称“教育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崇明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教育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等。
第四条 崇明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崇明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区财政局对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区教育局对本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监督,区教育事务服务保障中心作为教育局下属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监督、检查,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培训和实地指导。各教育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本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教育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监督。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本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崇明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等管理工作进行审核审批、监督;
(三)接受区财政局、区机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告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本区教育事务服务保障中心作为教育局下属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监督、检查,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培训和实地指导。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全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等管理工作审批、监督;
(四)负责全区教育单位除土地、房屋、车辆以外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核,以及单价20万元以内(含)、批量价值100万元以内(含)资产的处置审核(每年一次),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教育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接受区财政局、区机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告本单位及下属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本区教育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教育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的申报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八条 资产配置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对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遵循与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相适应、勤俭节约、量力而行、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 本区教育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实际需求,合理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相关资产的配置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确定资产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并结合市场价格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本区教育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与资产存量情况挂钩,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由区教育局安排预算资金,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确保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区教育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登记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率,认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清查盘点工作机制,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浪费和流失。
第十二条 本区教育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资产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严禁公物私用。资产管理人应当落实资产维修、保养、调剂、更新以及报废责任。
鼓励教育单位通过共享共用、调剂使用等方式,优化资产配置,减少闲置浪费。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区教育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房屋管理
第十四条 本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的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国有资产教育系统房屋维修管理是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活的重要环节。合理、规范的房屋维修资产入账管理,不仅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房屋登记: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房屋进行全面清查,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及时做好信息更新;
(二)使用管理:明确房屋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条件等,确保房屋合理使用;
(三)维修管理:涉及学校校舍维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根据相关部门验收结束后将房屋维修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入账,必须要将维修项目中资本化支出的成本计入固定资产,由单位财务人员依据项目审计报告办理相应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同时,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要进行信息更正操作,注意房屋维修资金不能单独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应作为所维修房屋的一部分加到该房屋资产金额中;
(四)处置管理:对闲置、损坏、无法使用的房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租赁管理:本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合法合规,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评估年租金 2 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资产出租事项,应在审批结束后,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心公开招租;评估年租金 2 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事项,应在审批结束,并经单位内部公示后自行招租,相关材料需报区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涉及动产的不得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不得超过5年。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本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损失核销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本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五)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的资产。
第十六条 本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需经内部三重一大审议通过,并附处置资产维修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审批。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七条 本区教育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或相关资产台账,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本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需拍卖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按规上缴国库。
本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资产处置收入
本区教育单位处置收益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 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二)资产出租收入
是指本区教育单位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益。
(三)对外投资收益
是指本区教育单位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红利、利润等收益。
第十九条 本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对外投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本区教育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八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本区教育单位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教育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产配置、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区教育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二)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三)依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区教育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资产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九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 教育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核实资产存量,查清资产状况,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本级政府部署;
(二)发生重大资产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 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区教育单位对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区教育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物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完善资产信息系统数据或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区教育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向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区教育单位应明晰资产权属,加强产权保护。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通过协商解决,涉及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由区机管局负责调解,调解情况送区财政局备案,其他资产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本区教育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本区教育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教育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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