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40011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沪崇教基〔2024〕25号
成文日期:
2024-09-06
发布日期:
2024-09-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局属各单位:
现将《崇明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本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崇明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本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试行稿)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
崇明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本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
(试行稿)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管理,提升基础教育治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现将我区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以下简称“规范管理年”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战线干部队伍和广大教职工、教研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清理整治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的不合法、不合规、违背教育规律、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本区基础教育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把握规范管理重点
(一)筑牢安全底线。各校(含幼儿园,下同)严格落实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增强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教职工政治安全意识,规范言行举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要求,守牢考试命题安全底线。全面落实校园安全责任,系统排查整治,消除校园食品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学生伤害、欺凌等事件,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优化日常管理。各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决遏止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唯分数唯升学现象,健全学校管理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坚决防止对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三)抓好师德师风。各校坚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弘扬优秀师德师风,严防各类背离育人为本要求、作风不良、品行不端、不平等对待学生的言行,增进师生和谐、家校互动,落实中小学全员导师制,持续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健全信誉评价制度。区教育部门探索建立基础教育办学治校信誉评价体系,如实记录各校不规范办学治校行为,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项单列显示,声誉评价结果面向一定范围公开,作为学校、教职工、教研员各类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二)健全能力提升制度。区教育部门统筹教师培训各类项目和基地、名校长名师和班主任工作室等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国家和上海智慧教育平台、上海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平台组织加强规范办学专门培训,将规范办学底线要求作为学校党组织书记、校(园)长、教师、教研员培训的基本内容。
(三)健全责任落实制度。区教育部门压实学校规范办学主体责任,确保中央、本市和本区有关政策要求及时传达至每一所学校。加大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触碰底线红线办学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深入落实《上海市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对于符合问责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健全监督通报机制。区教育部门公布规范办学举报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等渠道,广泛接受学生家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学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纪律和法律严肃处理。各校需加强监督力量建设,通过家长委员会、特邀监督员等方式,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督,努力实现每一所学校都能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
(五)健全负面清单制度。各校确保将教育部“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本市和本区相关政策制度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学校可细化负面清单,实施清单动态更新机制。
四、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教育部门组建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落实“规范管理年”各项工作。各单位要将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作为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周密落实,把规范办学要求落到每一名党组织书记、校(园)长、教职工和教研员身上,坚决防止出现挑战底线和触碰红线的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办学治校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全面自查整改。2024年6月至9月,区教育部门、有关单位和各校对照工作要求和负面清单,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并加强规范办学要求的学习教育和培训。
(三)加强统筹指导。2024年9月至10月,各单位持续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做好迎接市教委抽查工作的准备。围绕规范整治的重点,做好迎接秋季开学的主题性督导活动的准备。
(四)做好总结反馈。2024年11月至12月,区教育部门对本区“规范管理年”行动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校对通报和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进一步完善规范管理的政策制度,提高学校治理现代化水平。
附件:1.上海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
2.上海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
附件1
上海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7.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9.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0.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1.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12.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1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14.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
二、政策文件
1.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2.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
3.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基〔2017〕9号)
4.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
5.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6.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19号)
7.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8.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教材〔2020〕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
10.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11.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
12.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
13.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9号)
14.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
15.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教材〔2022〕2号)
16.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
17.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
18.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
19.学生欺凌防范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公治安〔2024〕921号)
2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2号)
21.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沪检会〔2019〕3号)
22.加强本市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相关措施(沪教委规〔2019〕9号)
23.新时代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沪教委人〔2020〕9号)
24.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沪教委人〔2020〕14号)
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4号)
26.上海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沪教委规〔2021〕16号)
27.上海市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方案(沪教委基〔2021〕35号)
28.上海市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沪府教督办〔2022〕1号)
29.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
3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青〔2022〕16号)
31.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23〕27号)
32.上海市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23〕33号)
33.上海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沪教委基〔2024〕14号)
附件2
上海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
1.严禁出现反党反社会主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英雄模范、分裂国家、歪曲历史、美化侵略等错误言行,在公开场合传播、通过网络转发相关错误观点。
2.严禁校园安全排查整改形式主义,放任重大校园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处置不当。
3.严禁教师歧视弱势群体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殴打、性骚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严禁校园内发生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或教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
5.严禁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考核排名、下达升学指标,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
6.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采用各类竞赛证书、社会培训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快慢班。
7.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8.严禁学校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历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9.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安排学生作息,或以各种方式挤占学生“课间十分钟”休息。
10.严禁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规定,随意调整、增减课程,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11.严禁布置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总量和时长的作业,或布置重复性、惩罚性的作业。
12.严禁违规选用教材教辅,或以任何形式强迫、诱导学生通过指定渠道购买图书、电子产品、教辅材料、文具等。
13.严禁商业(培训)广告、商业活动、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
14.严禁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考试。
15.严禁学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克扣挤占挪用发放给学生的各类资助资金等。